建筑单位经营部保密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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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单位建筑单位经营部保密制度经营部保密制度11.111.1 为保守经营部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1.211.2 经营部秘密是关系公司重大经营权益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投标、与业主的各种结算及其它往来事项、与分包结算及其它相关往来事项的秘密和其他经营机密。 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 图纸、 相关的函电,等等。 其他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双方各种经济及利益相关的各项资料,等等。11.311.3 经营部全体职员以及项目部预算员造价

2、员(造价组长)都有保守经营部秘密的义务。相关秘密事项的经办人员,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遵循以下规定:(1)严格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保密工作。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2)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本单位或带回家。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的进展情况。(4)个人不得随意打探标底,更不得有意泄露标底。(5)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6)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向投标

3、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细节情况。(7)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要注意保管好,该销毁时要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8)不在本人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意去打探具体细节情况,更不允许将打探来的情况泄露出去。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采取与正式文件同样的保密措施。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建立传阅登记手续,并在办公室和指定的场所阅办。阅办完毕及时退还,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11.411.4 经营部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11.511.5 对泄密经营部秘密人员实行惩罚,对于一般的泄密情况,对当事人扣留所有未发工资外作开除处理;对于情节严

4、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611.6 经营部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 经营规划、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书面合同(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 协议、 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预决算报告及各类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11.7 经营部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经营部秘密

5、,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经营部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经营部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11.8 经营部秘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秘密级。11.9 属于经营部秘密的文件、 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分永久、 长期、 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11.10 属于经营部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 收发、 传递、 使用、 复制

6、、 摘抄、 保存和销毁,由经营部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的经营部秘密由专人负责保密。 11.11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经营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11.12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 生产、 运输、 使用、 保存、 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11.1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11.14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经营部门

7、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11.15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11.16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11.1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所有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扣除所有工资后并辞退,同时相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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