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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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南大学,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英文译名: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邮政编码: 410083,招生咨询热线: 0731-8830555,8830995,8830804,传真:0731-8836298。中南大学招生在线网址 :http:/。第三条 学

2、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经国务院批准,中南大学由原卫生部部属湖南医科大学、铁道部部属长沙铁道学院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中南工业大学于 2000年 4 月合并组建而成。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现分三个校区,即校本部、湘雅医学院和铁道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首批实施“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32 所大学之一,也是国家“985 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和地质工程专业(以下简称 A 类专业

3、)在湘单招生。2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 、 “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 、“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 招生办公

4、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录取和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招生计划3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

5、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关资格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第五章 招生工作

6、纪律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 ,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4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 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考试;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生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综合评价录取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我校组织的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的文化

7、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进行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组织 A 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报名资格选拔考试。第二十条 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广州军区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第七章 招生规则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 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 10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

8、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A 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生源情况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1、0、0 的办法予以录取,即仅在第一、二专业志愿间设置一分的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优惠分者;外语成绩高者;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文史类和理工类各专业相

9、关科目成绩高者(同等条件下,有选考科目的省考生的优先顺序见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排专业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但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

10、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6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重点大学录取控制分数线,

11、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居生源所在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考生中前三名者优先录取; 考生的总成绩按专业测试成绩占40%、文化考试成绩占 60%的原则计算;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设计和工业设计两个专业可以兼报且文理兼招。音乐表演专业的录取原则: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招艺术(文)考生。对我校投放了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而未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其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生源所在省的高考录取政策

12、中无明确规定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之和作为我校录取依据。第三十条 文艺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次重点大学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其艺术特长水平还7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综合评价录取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政策录取。第三十

13、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则准予毕业,颁发中南大学具名具印的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条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校具名具印的相应学位。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手续。8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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