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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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香料香精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食品用香精、咸味香精和其他香精。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33-4。 表 33-4 产品种类名称产品品种名称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GB 30616)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拌和型 粉末香精 胶囊型咸味香精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液体香精油溶性名称产品品种名称水溶性浆(膏体)状香精拌和型 粉末香精 微胶囊型油溶性 液体香精 水溶性浆(膏)状香精拌和型食用香精(QB/T 1505) 粉末香精 微胶囊型其他香精乳化香精(GB 10355)/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

2、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方法GB 5009.7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

3、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7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10355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QB/T 1505 食用香精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4 抽样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流通环节或者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取样品量等同

4、生产企业抽样量。当所抽样品规格大于 5kg 时,对所抽取样品外包装正、背面进行拍照或录像,同时索取大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单独签封。索不到外包装由被抽样单位出具样品信息证明材料。在使用香精的食品企业原辅料库抽取香精时还需复印该企业与香精生产企业/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或由企业开具供应商证明文件。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 明合格的产品;或在使用香精的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库抽取同一批次香精产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或 3 个以上独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当所抽样品规格

5、大于 5kg 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3 个独立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取出大于 500g 的样品,将大于 1500g 的样品混匀,平均分成3 份,盛装于由受检单位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取操作,抽样人员若进入其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 ,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分装” 。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

6、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种类,例如:液体香精/油溶性,并在备注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 。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备注中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5 。 表 33-5 食用香料香精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重金属(以Pb 计)含量G

7、B 10355、QB/T 2640、GB/T 5009.74-2003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QB/T 1505、GB 30616GB 5009.74-20142砷(以 As 计)含量/无机砷含量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GB/T 5009.76-2003GB 5009.76-20143菌落总数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 4789.24大肠菌群GB 10355QB/T 2640QB/T 1505GB 30616GB/T 4789.

8、3-2003/GB 4789.3-2010注:a2014 年 11 月 1 日之前生产的产品的检验,依据产品所执行标准检验并判定。2014 年 11 月 1 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 GB 30616-2014 检验并判定。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5.2.1 对重金属、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分别采用 GB/T 5009.74 -2003、GB/T 5009.11-2003、GB/T 5009.76 -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开始分别采用 GB 5009.74-2014、GB 5009.11-2014、GB 5009.76-2014 检测。3.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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