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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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 白酒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酒) 。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GB/T 2082

3、3 特香型白酒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8 食品中纽甜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254 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GB/T 26760 酱香型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1.4.2

4、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L,且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

5、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

6、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1.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1。表 15-1 白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T10781.1GB/T10781.2GB/T10781.3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03452甲醇aGB 2757GB/T 5009.483氰化物aGB 2757GB/T 5009.484铅bGB 2757GB 2762GB 5009.12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

7、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SN/T 1948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8纽甜GB 2760GB/T 233789阿斯巴甜GB 2760GB/T 22254-200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注:a.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7-1981 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57-2012 检测并判定。b.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7-1981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

8、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月 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1.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9、“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啤酒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

10、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544 啤酒瓶GB 4927 啤酒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4 抽样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

11、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3L,且不少于 5 个单位包装。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所抽取样品中 3/5 为检验样品,2/5 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

12、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啤酒种类。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2.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2。表 15-2 啤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 492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49282甲醛GB 2758GB/

13、T 5009.493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4铅GB 2762GB 5009.125警示语标注aGB 4927检查是否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注:a.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2.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2.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

14、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 黄酒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17946 地理标志产品 绍兴酒(绍兴黄酒)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

15、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3662 黄酒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

16、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L,不少于 4 个包装,其中 3/4 用作检验样品,1/4 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

17、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3.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3。表 15-3 黄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T 13662GB/T 17946产品明示标准

18、及质量要求GB/T 136622铅aGB 2758GB 2762GB 5009.123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4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注:a.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8-2005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19、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月 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

20、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其他蒸馏酒4.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其他蒸馏酒(白酒除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蒸馏酒。4.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4.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

21、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11856 白兰地GB/T 11857 威士忌GB/T 11858 伏特加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GB/T 23546 奶酒法SN/T 0285 出口酒中

22、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DBS45/ 00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4.4 抽样抽样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

23、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2L,不少于 4 个包装,其中 3/4 用作检验样品,1/4 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

24、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4.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4.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4.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4。表 15-4 其他蒸馏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T 11856GB/T 11857GB/T 11858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1856GB/T 11857GB/T 118582糖精钠GB 2

25、760GB/T 5009.28GB/T 234953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SN/T 19484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5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aGB 2760GB/T 5009.35GB/T5009.141SN/T 17436甲醇bGB 2757GB/T 5009.4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7氰化物bGB 2757GB/T 5009.488铅cGB 2757GB 2762GB 5009.12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6、2757-1981 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57-2012 检测并判定。c.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7-1981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4.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27、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4.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葡萄酒5.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葡萄酒国家监督抽检。5.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

28、萄酒、低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等其他葡萄酒。5.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

29、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 15037 葡萄酒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915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5504 冰葡萄酒GB/T 27586 山葡萄酒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

30、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4 抽样抽样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不少于 5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3.75L),其中所抽取样

31、品 3/5 为检验样品,2/5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5.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5.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5.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5。表 15-5 葡萄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

32、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 15037GB/T 27586QB/T 1982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50382甲醇GB 15037GB/T 150383苯甲酸GB 2760GB 15037GB/T 5009.29GB/T 234954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8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

33、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赤藓红、新红)aGB 2760GB/T 5009.35GB/T5009.141SN/T 17439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10铅bGB 2758GB 2762GB 5009.12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1脱氢乙酸钠GB 2760GB/T 2337712纳他霉素GB 2760GB/T 21915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按 GB 2758-2005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按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

34、在 2013 年 2月 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5.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5.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

35、为不合格” 。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6.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果酒(发酵型)、其他发酵酒。6.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6.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

36、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1915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T 23377

37、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546 奶酒NY/T 1650 苹果及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2534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制品中展青霉素含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QB/T 1983 山楂酒QB/T 2027 猕猴桃酒QB/T 4262 荔枝酒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

38、门规章和规定6.4 抽样抽样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不少于 5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3L),其中所抽取样品 3/5 为检验样品,2/5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

39、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6.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6.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6.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检验项目分别见表 15-6、15-7。表 15-6 果酒(发酵型)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5

40、0382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3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4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8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赤藓红、新红)aGB 2760GB/T 5009.35GB/T5009.141SN/T 17439铅b

41、GB 2758GB 2762GB 5009.1210展青霉素cGB 2761GB/T 5009.185NY/T 1650SN/T 253411脱氢乙酸GB 2760GB/T 2337712纳他霉素GB 2760GB/T 2191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8-2005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

42、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c. 展青霉素项目仅限于用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表 15-7 其他发酵酒抽检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50382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3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4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5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6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

43、/T 5009.1407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aGB 2760GB/T 5009.35GB/T5009.141SN/T 17438铅bGB 2758GB 2762GB 5009.129纳他霉素GB 2760GB/T 21915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8-2005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 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1 日(含)之后,且在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

44、762-2012 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判。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6.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配制酒7.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配制酒国家监督抽检。7.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45、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分为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7.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

46、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7588 露酒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47、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7.4 抽样抽样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7.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配制酒抽取不少于 4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L),其中所抽取样品

48、 3/4 为检验样品,1/4 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7.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7.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7.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15-8、15-9。表 15-8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检验项

49、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50382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3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SN/T 19484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5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诱惑红)aGB 2760GB/T 5009.35GB/T 5009.141SN/T 17436甲醇bGB 2757GB/T 5009.487氰化物bGB 2757GB/T 5009.488铅cGB 2757GB 2762GB 5009.129二氧化硫GB2760GB/T 5009.34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7-1981 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月 1 日之后的产品依据 GB 2757-2012 检测并判定。c. 生产日期在 2013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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