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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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试行)第第 1 1 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 1 1 条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第 2 2 条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表现良好的研究生。第第 3 3

2、条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第第 4 4 条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第 5 5 条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分别下达、分别评定,不得互相挪用。第第 2 2 章章 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构职责第第 6 6 条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职

3、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下达、评审及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第 7 7 条条 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2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中心)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等 5-9 人组成。第第 3 3 章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第第 8 8 条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4、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第 9 9 条条 研究生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除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2. 学习刻苦认真,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异;3.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4. 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第第 1010 条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评定。第第 1111 条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一) 评定标准1.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2

5、. 硕博连读预备生、硕博连读生正式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三年均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3. 同一专业内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到该专业的学生在余下学业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二) 评定基本程序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7 月发布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并下达各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2. 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名单;3. 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3单位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第 1212 条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一) 评定标准1. 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助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奖助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2. 因考核未通过的硕博连读预备生,从预备阶段退回到原硕士专业,其第三年学业奖学金为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二) 评定基本程序1. 新学年开学一周以内,中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学校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的依据;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

7、新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向各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3. 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4. 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第 1313 条条 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

8、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第 4 4 章章 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第第 1414 条条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类别: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4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如有变动,以评定当年学工部发布为准)第一学年第二(三)学年 类别等级额度(元/生年) 资助比例资助比例一等1000030%20%二等700040%35%科学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等400030%30%一等1200030%20%二等900040%35%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等500030%30%第五章第

9、五章 硕士学业奖学金的考核内容与评定办法硕士学业奖学金的考核内容与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与计分原则(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学术、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情况及获奖情况。(二)科研活动参加分与得奖分均计入科研能力分,其他活动参与分与得奖分计入素质拓展分。(三)科研成果以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成果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四)凡参加有报酬的商业活动不予加分。(五)申报科研加分必须出具原件,否则不予加分。申报综合素质获奖加分必须出具获奖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加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考核项目和标准硕士研究生:评定内容课程科研综合素质合计各项目结构占比50

10、%40%10%100%(1)课程成绩分=(单科成绩学分)/学分0.5;如果二年级及以后学期无课程学习,或只有少数学生仅有个别课程学习的学期,中心可视情况5决定所有同学的课程成绩分按同一分值记入(硕士 35 分)。(2)科研和综合素质分数按照实际得分计算,不乘系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按下列标准计算:(一)科研成果1.公开发表专业学术类论文,A+级 40 分、A 级 35 分,B 级 25 分,C 级 10分,等级评定依据以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8 版)为准。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之外的,评定范围为:(1)当年或评奖前 1 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收录期刊,其中 CSSC

11、I 来源期刊 5 分,CSSCI 扩展版 2 分。(2)当年或评奖前 1 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内 2 分。(3)学校研究生论坛、博学沙龙1 分。说明:(1)论文为合著的,第一作者记 60%,剩余分数按参加人平分。若第一作者为本校教师,学生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计算。(2)论文第一作者为外校师生,该成果不加分。(3)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8 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收录、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内的论文可以累加,其余论文不累加。(4)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8 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收录、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内有交叉的期刊,就高计算。(5)成果需为已经见刊。期刊的

12、出刊时间为上一年 9 月至评奖所在年度 8月。(二)科研结项课题A 级课题 20 分,B 级 10 分,C 级 5 分,级别参考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与奖励办法(2018 版)认定。说明:(1)申请加分学生需为结项书中注明的参研人员。(2)申请课题加分需提供结项证明,否则不予加分。(3)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6(4)课题加分不累加。(5)学生与中心教师合研课题、合著出版的著作,课题主持人、主编记总分值的 60%,剩余分值由参与人平均分配。如果课题主持人是教师的,先扣 60%后再按参加人数平分剩余分数。(6)以上研究成果为合著的,第一作者为外校师生,该成果不加分。

13、(三)学术奖励分1.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认定为中文 A 级论文。2.科研成果获奖加分(1)科研成果获全国性表彰奖励(指党政军团组织的评比和下同) ,一等奖加 10 分,二等奖加 4 分,三等奖 2 分。(2)科研成果获省级表彰,一等奖加 4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等奖加 2 分。(3)科研成果获成都市和校级一等奖加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加 1 分,校级学术活动认定的范围:研究生学术节、统计软件应用暨统计建模大赛、文献综述大赛、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竞赛。3.学术奖励分中成果第一作者为外校师生,该成果不加分。(四)学术活动1.参加中心举办的研究生学

14、术节、学术竞赛等科研能力训练活动,一等奖记 2 分,二等奖记 1.5 分,三等奖记 0.8 分,参与未获奖记 0.2 分。2.学生按中心要求参加的讲座、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学术科研活动,不迟到早退者每次记 0.2 分。参加讲座次数上限为每学期 12 次,超过部分按照每次 0.1 分计算。讲座按照学期为单位计算,不跨学期。3.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需提前到中心填写备案表,加分时还需提交“会议邀请函” 、收录的本人论文的论文集复印件或能证明进行了大会主题发言的材料,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加分 0.5 分。省级以下学术会议不予以加分。每学年限定 1 次。(五)科研成果由科研干事依据学校科研处相关标准进

15、行认定。(六)同一赛事,按就高原则,不累加。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加分累加不超过 40 分,超出部分不计入总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满分为 10 分,超出部分不计入总分。素质拓展奖励项目必须以西南财经大学为第一获奖单位,否则不予加分。(一)参加各级党、政、军、团组织的文化、文艺、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及非学术征文比赛:1.获全国前 3 名或特等奖的加 10 分,获前 10 名或一等奖的加 8 分,二等奖加 5 分,三等奖加 3 分,优秀奖加 2 分。2.获省级、区域性比赛前 3 名或特等奖的加 8 分,进入前 6 名或获一等奖的加 5 分,二、三等奖加 3 分,优秀奖记 2 分。

16、3.获市级和校级奖励前 3 名或一等奖加 2 分,4 至 6 名或二等奖加 1.5 分,三等奖加 1.2 分。中心认定加分活动:博学杯篮球赛、博学杯羽毛球赛、博学之声文艺汇演、五四文艺汇演、运动会、光华创业大赛。中心认定以外的文化、文艺、学科知识竞赛、体育比赛、及非学术征文校级比赛获奖,按院级活动加分。4.由中心组织参加校级文艺、文化科技等演出或竞赛未获奖的同学记 1 分。中心认定加分活动:博学杯篮球赛、博学杯羽毛球赛、博学之声文艺汇演、五四文艺汇演、运动会、光华创业大赛。(二)学生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一等奖 1 分,二等奖 0.8 分,三等奖 0.5 分,参与 0.2 分。中心规定必须参

17、加的劳动教育活动,每缺席 1 次扣0.2 分;劳动不认真,学校、中心督查中不合格团队,每次扣 0.1 分。(三)社会实践奖加分1.学生参加学校或中心组织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实施经中心或学校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结束后提供单位证明、并提供导师签署评价意见的调查报告,按持续时间记 0.5-1 分。说明:同一实践活动不累加。三下乡社会实践参加校级答辩队伍,按照校级比赛计分。2.个人受全国表彰者加 8 分,受省级表彰加 4 分,受市级表彰者加 2 分。8(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视情况并经核实后加 0.3-2 分。 (五)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寝室室员每人加 1 分;院级文明寝室由院(中心)评

18、选每人加 0.5 分,或一等奖每人加 0.8,二等奖每人加 0.6,三等奖每人0.4,参与未获奖每人加 0.2 分。(六)同一项目的赛事按最高分,不重复加分。(七)学生干部工作奖励加分:1.担任研究生会主席(副) 、班长、党支部书记、中心党建工作指导站秘书长、团总支副书记,工作考核合格者加 3 分。2. 中心党建工作指导站部长(副) 、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 、班团干部、党支部委员,工作考核合格者加 2 分。3.研究生会干事、中心党建工作指导站干事,工作考核合格者加 1 分。4.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建指导中心任职学生干部加分规则如下:干事加 1 分,部长级及以上加 3 分。5.学生干部所在班

19、级或所在党、团支部受到表彰,主要干部可享受加分:全国加 2 分,省级加 1 分,成都市级加 0.5 分,其他干部由中心酌情加分。6.同一人担任一个以上干部职位,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累加。(八)综合素质加分分数低于扣分分数时,扣分在测评总分中扣减。第六章第六章 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办法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办法一、各专业的奖励等级由两次计算决定。(一)第一次计算:名额为各等级的应评人数保留整数位。如 1.2 分 1 个;0.8 分 0 个。(二)第二次计算:各等级剩余未用完的名额在各专业中二次评。分配方式为:各专业未获奖同学中总分第一名同学的综合加分成绩(总分-成绩)进行 PK,余 X 个名额,就

20、取这几名同学中的前 X 名获得。如:一等有 4个未用完名额,则 5 个专业的总分最高者用综合加分成绩比较,取前 4 名。二等有 2 个在一次计算中未用完,就用每个专业还未评奖的同学中的总分最高者之间进行综合成绩 pk,取前 2 名。二、评选顺序,首先评一等,名额评完之后,按照同样的方式评二等,依9次评三等、四等,直到各等级名额全部评完。第七章第七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学业奖学金发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学金。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心将根据国家、学校政策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2019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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