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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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 【发布单位】80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2001-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发展,爱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精神,确定对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 一、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本着“主动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及本通告进行,重点对现有“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嬉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二、 二、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从4月底起先到7月底结束,期间将停止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经过批准但有严峻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一律停业整顿并限期

3、整改。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网吧”,符合方法要求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在7月20日前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取缔。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不得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一但发觉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该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场所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互联网接入经营单位出具的接入意向证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第四条所列证明材料),分别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4、业场所平安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再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最终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在审批登记期间,为便利办理各种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将在内蒙古电信公司各盟市分公司、旗县电信局统一设置审批办公室,进行集中受理。其中,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由内蒙古电信公司各盟市分公司、各旗县电信局代为受理,然后统一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 四、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场地平安牢靠,平安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旗县以下地区不少

5、于10台终端,盟市所在地不少于20台终端;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和专职和兼职网络信息平安管理人员; (五)有经过公安部检测合格的网吧平安管理软件和防病毒等网络平安技术措施; (六)经营管理、平安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七)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记和当地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 五、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将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电子公告服务的清理审批工作结合进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已于4月10日发出通告,公布了第一

6、批获准经营和备案的互联网内容服务供应者名录。目前尚未办理审批或备案的互联网内容服务供应者务于6月30日前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将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进行惩罚。 六、 六、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气主动参加,特开通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供应线索,检举监督违规经营行为,推动本次清理整顿活动取得根本服务。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6291714;自治区公安厅举报电话:04716550272;自治区文化厅举报电话:04716283666;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47112315。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

7、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驾 内蒙古自治区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老干部 12 内蒙古自治区区情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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