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范文3篇.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19640279 上传时间:2022-06-10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9.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戒毒条例范文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戒毒条例范文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戒毒条例范文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戒毒条例范文3篇.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戒毒条例范文3篇 戒毒条例 第8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气广泛参加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实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

2、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确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供应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供应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供应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教化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供应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须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卑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激励、扶

4、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参加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果和突出贡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嘉奖。 其次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激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惩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

5、、询问教化;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实行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纳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运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刚好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6、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确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值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工作须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安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刚好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

7、毒的详细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担当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详细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实行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学问辅导; (二)教化、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救济;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依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

8、上的,须书面报告。 其次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躲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峻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其次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以及严峻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刚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其次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改变,须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

9、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接着执行社区戒毒。 其次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 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其次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赐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接着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其次

10、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确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峻,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干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确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其次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确定,依照本条例第

11、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其次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看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细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次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觉的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

12、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其次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供应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依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状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实行必要的治疗措施;依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峻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

13、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确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担当。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相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确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确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马上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协作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接着执行强制隔

14、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其次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看法,强制隔离戒毒确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看法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确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确定书,送达被确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确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

15、隔离戒毒确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赐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化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接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确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

16、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峻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被确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供应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救济。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

17、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供应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与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酬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赐

18、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羞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运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供应麻醉药

19、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1015年1月12日国务院的强制戒毒方法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看法,并在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

20、向社会征求看法。同时,派员到宁波、奉化、余姚、上虞、杭州、温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干脆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等方面的看法;还分别召开吸毒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座谈会,实地考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11月8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看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看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看法,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探讨、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状况报告如下:

21、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五条和第七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禁毒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依据我省实际状况增加内容。为此,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须要相适应”等内容;同时对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至五款) 二、关于基层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草案第六条其次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内务司

22、法委员会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禁毒宣扬教化,特殊是在实施社区戒毒、康复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队伍建设、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有明确要求,建议条例对基层禁毒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禁毒法颁布后,省政府出台的一些文件(如浙政办发202244号)对乡镇、街道一级禁毒办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省禁毒委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也有明确要求。现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要把省里的相关规定落实好,二是对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培训、详细职责和管理要有统一规范。为此,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23、根据省有关规定,落实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预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并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任务,同时增加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聘请;其培训、详细职责和管理方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其次款、第七条、第三十三条其次款) 三、关于加强邮政、快递行业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草案其次十五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收寄的物品验视内件;报关单位应当照实申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违法

24、犯罪方式,加强对邮政、快递行业的管理,对堵源截流至关重要。为此,建议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对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要求进行细化、补充,增加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照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以及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等内容。(草案修改稿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 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运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而将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私下转让、赠送,或因生产急需临时调剂、出借等状况时有发生,对此亟需加以规范。为此,建议对运用易

25、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转让、赠送、出借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草案修改稿其次十条) 四、关于戒毒措施。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戒毒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看法,建议增加下列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便利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峻违反社区康复协议

26、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供应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激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来社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其次款)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治疗,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医疗服务保障。为使相关表述更加精确,依据有关部门看法,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27、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根据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依法惩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吸

28、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机动车驾驶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等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建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为:“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五、关于禁毒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禁毒工作的基本方针,削减危害的关键在于预防。鉴于禁毒预防工作贯穿于禁毒宣扬教化、管制、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各环节,草案中已经有不少规定,因此不宜设单章予以规定。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的看法,建议

29、增加相关内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扬教化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禁毒宣扬教化创建有利条件”;二是规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教化活动”;三是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供应,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不得为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供应条件。经营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四是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

30、和社会交往状况,帮助、教化其远离,防止其再次吸毒”。(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其次款、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第四十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一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看法,草案修改稿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删除了草案第四十六条等与上位法不一样的内容;二是对草案第四十五条有关邮政、快递企业和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三是对“消遣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未根据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向未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觉场所内或者出租

31、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根据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等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其次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七、关于主管部门等。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明确公安机关为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有的建议,要明确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考虑到国家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我省省、市、县三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不少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但也有的设在政府,还有的设在党委或政法委。因此,条例中不宜规定公安机关是主管部门,也不规定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设在什么地方较好。同时,草案修改稿已经在第六条等条文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32、等部门的各自详细职责。 此外,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看法,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依次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三小”条例解读 目前,全省纳入管理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约有18万家,由于事关民生,老一百零一姓对此普遍关注。自今年6月1日起,三小经营者将持证上岗。以下是小编搜集的三小条例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煎饼果子、肉夹馍、火烧,这些街边小吃在让人们泛起口水,成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

33、文化的同时,背后的平安隐患也不容小觑。如何保证街边美食平安?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宽进严出 免费登记备案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

34、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运用状况和食品平安承诺书等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监管措施上,条例突出服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激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实行资金资助、场地租金实惠、就业服务等措施,激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组织免费教化培训,提高从业者的素养。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抽查检测、质量规范、

35、信用管理、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平安。 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 据初步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便利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点经营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平安、交通、市容市貌、环境爱护等状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

36、道两侧临时指定肯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关于小餐饮,据调查摸底,我省有9万多家,这些小餐饮客观上长期存在,在为群众生活供应便利的同时,其本身因分布广、散、乱,硬件设施较简陋,从业人员平安意识较低等特点,食品平安风险较高,亟待加以规范。陕西、河北、辽宁、湖南、浙江等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也将小餐饮纳入地方立法调整的范围。依据我省实际,参照有关省份做法,条例将小餐饮纳入了立法调整范围。 确定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

37、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选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书目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

38、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在政府职责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依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业态特点和监管实际,条例坚持权责明确、事权下移的原则,明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

39、平安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化、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平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连接。一是坚持教化与惩戒相结合。规定的行政惩罚依据违法行为轻重

40、程度实行递进式设计,一般规定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二是合理设计罚款起点。依据食品平安法的授权,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降低罚款起点,以增加基层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证法律责任体系完整。针对不同业态特点和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惩罚,并与治安惩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连接。四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

41、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省33万人从事小作坊小餐饮 条例弥补立法空白 据初步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33万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便利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特殊是解决弱势群体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绍相关状况时表示,同时这些小食品业态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差、市场主体资格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易引发食品平安问题。 他表示,这些业态的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管理交

42、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始终是基层食品监管的重点难点,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平安风险的须要,也是实行食品平安法立法授权、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观要求。 宽进严管 条例为生产经营划定负面清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记者了解到,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山东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依据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在政府职能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监督管

43、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部门职能方面,条例规定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教化、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环卫、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杨利表示,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自身特点,条例明确,在管理模式上坚持宽进严管,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便捷的登记、备案管理。其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明确了登记备案的主

44、体、须要提交的资料、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时限等详细内容。 此外,条例在监管方面突出了服务理念,通过统筹规划、改善经营环境、免费组织教化培训等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食品平安。同时,条例确定了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原料选购、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生产经营实施禁止书目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条例护航食品平安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点多面广量大,服务一百零一姓生活,既是食品平安问题,也是社会管理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察员刘本功介绍说。 他表示,条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具体明确

45、各级地方政府、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小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履行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特殊是条例对所涉及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一一作了具体表述,为监管无缝对接、削减监管盲区供应了法律保障。 各级食安办将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责任认领,健全连接机制,落实评议考核,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以强有力地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事关民生的这部条例全面得到贯彻。刘本功说。 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