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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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2:科研院所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科研院所)院(所)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党的领导第四章 举办单位第五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二节 理事第三节 理事长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第六章 管理层第七章 监事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九章 信息公开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第十二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所)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院(所)名称是 。第三条 本院(所)事业单位类别

2、是公益 类。第四条 本院(所)住所是 。第五条 本院(所)经费来源是 【注: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第六条 本院(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 本院(所)的举办单位是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第八条 本院(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注: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第三章 党的领导- 3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强化对本院(所)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所)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院(所)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第

3、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科研院所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本院(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发挥本院(所)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第四章 举办单位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组建

4、本院(所)首届理事会;(三)审核本院(所)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四)任命本院(所)理事长;- 4 -(五)委派本院(所)执行理事;(六)对本院(所)按照程序产生的院(所)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七)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院(所)外部理事;(八)批准本院(所)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九)审定本院(所)重大事项;(十)编制对本院(所)的管理权责清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补充载明】第五章 理事会第一第一节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职责第十四条 本院(所)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年。【注:理

5、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其中:执行理事 名(包括理事长1名),职工理事 名,外部理事 名【注:载明来源】。【注:理事会一般由7-15名理事组成,人数为奇数,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主要研究领域- 5 -高层次专家 名组成【注:根据需要确定】,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注:根据需要确定】,一线科研人员 名,外部专家 名【注:载明来源】。学术人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管理层负责人不进入【注:如选择几名、担任什么职务的成员进入,须补充载明】学术人才委员会。学

6、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1)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2)对科研单元设置提供咨询;(3)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4)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5)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6)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7)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查;(8)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9)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10)理

7、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注: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下设咨询委员会或捐赠筹资、提名薪酬、公共关系、审计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载明】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6 -(一)拟定和修订本院(所)章程;(二)审定本院(所)发展规划;(三)拟定本院(所)重要科研活动计划;(四)审定本院(所)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审定本院(所)内部管理制度;(六)履行人事管理职责;(七)审议和批准本院(所)财务预算和决算;(八)审议和批准收入分配方案;(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十一)编写和发布本院(所)年

8、度报告;(十二)聘任(解聘)本院(所)长及院(所)管理层其他人员;(十三)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决定本院(所)其他重大事项。【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予以补充载明】第二第二节节 理事理事第十八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并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 7 -聘。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

9、】连选连任。外部理事任职 届。 【注:任职/连续任职几届/连续任职几届。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并享有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三)监督检查本院(所)的财务状况;(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第二十三条

10、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8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所)章程;(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所)涉密信息;(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次数】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理事

11、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三第三节节 理事理事长长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9 -【注:根据本(院)所需要,可设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职权条款。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从举办单位委派的执行理事中,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由理事会表决产生】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专职党组织书记须为执行理事【根据干部配备现状,选择:保留此句/删除此句】。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院(所)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认理

12、事会会议议题;(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1名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第四第四节节 理事会会理事会会议议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 10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

13、事出席时方可举行。(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可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备等;重大财务事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进口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章程修改.其他重大事项等。【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事项补充载明】(六)理

14、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11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所)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二条 研究涉及本院(所)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

15、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七)会议列席人名单;(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管理层第三十四条 本院(所)管理层由院(所)长、副院(所)长及其- 12 -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第三十五条 院(所)长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

16、备案。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组织研究,院(所)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理事会决议;(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财务资产管理;(四)拟定本院(所)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拟定本院(所)内部管理制度;(六)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八)聘请主要研究领域的外部专家;.(.)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第三十七条 院(所)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二)负责本院(所)业务工作;(三)管理本院(所)日常事务;(四)负责本院(所)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17、13 -.(.)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职责条款补充载明】第七章 监事第三十八条 本院(所)监事 名,由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注:监事一般为1人】监事任期 年。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注:监事任期不超过3年】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四十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

18、责是:(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本院(所)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三)对本院(所)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四)接受内部职工举报,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 监事履职规则:- 14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所)章程履行职责;(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第四十三条 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

19、十四条 本院(所)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院(所)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院(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十六条 本院(所)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四十七条 本院(所)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四十八条 本院(所)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淄科发201677号)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院(所)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院(所)- 15 -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

20、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九章 信息公开第五十一条 本院(所)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院(所)章程;(二)本院(所)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三)本院(所)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四)年度财务报告;.(.)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条款补充载明】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院(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五十三条 本院(所)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 16 -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

21、位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 本院(所)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 本院(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注: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补充载明】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七条 本院(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17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所)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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