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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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协会章程南京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京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 nanjing city administrative association of hypertoxic and explosive chemicals。缩写:NJHEC。第二条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市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

2、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市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工作任务,强化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南京市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行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 399 号天正国际广场 6-1402。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我市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发展趋势等问题,提出推动技术进步的建议,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

3、领域开展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活动;(二)参与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三)组织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开展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举办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专业知识讲座,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四)宣传、普及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科学技术,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有关的内部刊物;(五)组织开展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业调查研究,为南京市制定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接受委托

4、开展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行业项目论证、安全评价、专项检查,业务指导、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七)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八)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七条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会员为本行业的相关组织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剧毒、易制爆化学

5、品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持有工商或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五)在本市从事与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有关、具有一定数量专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科研、教学、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机构。第九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提出保护其

6、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七)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行规、会约和决议;(二) 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 1 年或累计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者例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

7、反本章程,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设置或变更组织机构;(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8、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中产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名誉理事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

9、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对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行业比较熟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

11、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2、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行业领域内有重大贡献者;(二) 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三) 对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四) 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13、)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

14、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

15、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8 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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