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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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照明上海照明电电器行器行业协业协会章程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ILLUMINATION ELECTRIC APPLIANC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是:SIEAT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以本市地区为主的从事照明电器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面向行业,集行业之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

2、道德风尚,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经济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 : 上海市。第二章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一)积极地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2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二)收集、整理国内外照明电器行业基础资料和

3、有关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定期向会员发布信息,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三)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加相关的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济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制订并监督

4、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技能资职考核、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八)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企业生产发展;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互

5、通信息,协调行动。3(九)组织或参与科研成果的鉴定、评比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十)组织或参与制定、修改照明电器产品标准草案。(十一)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十二)接待国外来访团组、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人员。负责组织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十三)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行评、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中介咨询服务、产品推介、会展招商。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

6、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笫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4(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 会

7、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通知和上海照明电器行业协会团体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长副会长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8、,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5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组织

9、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

10、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6即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更名、终

11、止等重大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7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

13、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8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4、:(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 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从事本行业事务 2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社会

15、信用记录良好;(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五)无刑事处罚记录。9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协会工作人员;(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16、。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10(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

17、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

18、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11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

19、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四十七条 本会

20、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12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八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6 月 17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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