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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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甘肃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甘肃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交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甘肃省交通厅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复议决定等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交通厅体改法规处,以下简称厅复议办)具体主办行政复议事项。厅复议办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省交通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初步审查和立案工作;(二)拟定和送达行政复议文书;(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

2、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组织听证;(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和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七)对下级交通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2出处理建议;(八)办理厅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九)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十)指导、督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对全省交通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甘肃省公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肃省交通征稽局、甘肃省水运管理局(甘肃省地方海事局)、甘肃省交通基建

3、工程质量监督站、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市(州)交通局以及厅有关处室分别指定一人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配合厅复议办办理涉及本单位、本处室业务的行政复议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二)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交通,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受 理第六条第六条 厅办公室对于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的信件,不拆封直接转交厅复议办;未注明的,拆封后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收到当日转送厅复议办。3厅办公室信访室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如发现属于行政复议申

4、请的,登记后当日转交厅复议办。 第七条第七条 厅复议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厅复议办负责人应当指定两名人员承办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注明收到日期。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以口头提起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注明收到日期,由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

5、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加盖交通厅印章,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交通厅受理范围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加盖厅复议办印章,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且属4于交通厅受理范围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加盖厅复议办印章,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6、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种类,将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答辩情况等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处室。第三章 审 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7、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案件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交通5厅印章后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的,交通厅有权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

8、后征求有关单位、处室的意见,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交通厅无权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加盖交通厅印章,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连同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一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加盖交通厅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意见,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恢复对具体行政

9、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期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需要协调地方交通部门办理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业务的,由厅复议办牵头,相关单位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配合办理。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厅复议办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向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并可组织召开专家咨询研讨会,邀请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处室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参加。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厅复议办决定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商有

10、关单位、处室共同制定调查取证方案,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相关单位、处室人员共同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由厅复议办委托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取证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并记录。第五章 听 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或当事7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并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进行听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决定听证的,案

11、件承办人员应当商相关单位、处室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方案和听证提纲,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由厅复议办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相关单位、处室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和有关专家。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与复议事项相关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厅复议办负责人应当指定 2 名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另一人作为书记员。厅复议办应当根据需要邀

12、请相关单位、处室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和有关专家担任行政复议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书记员与其他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应当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8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商其他听证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

13、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第六章 复议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处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先行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处室的意见。厅复议办征求相关单位、处室意见的,相关单位、处室应当在收到厅复议办提交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如遇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相关单位、处室应当及时请示分管相关工作的厅领导。相关单位、处室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厅复议办的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会同有关单位、处室研究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单位、处室的反馈意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14、八条的规定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四十日内报分9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加盖交通厅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厅复议办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报厅复议办负责人并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期限延期通知书,由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加盖交通厅印章,送达

1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建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经厅复议办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加盖交通厅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10赔偿。行政赔

16、偿事项的具体处理决定应当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文本,并由厅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编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交通厅办公室优先安排交通行政复议文书的印制、盖章,确保交通行政复议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交通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交通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交通厅设立行政复议经费,按规定在机关经费中列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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