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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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 国务院 10 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 导意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 2012 年)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食品 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提高食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和 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是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机构 (以下称评价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工 作准则。1.3 本规则中的食品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

2、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中代码为 13、14、15、16 四个行业中所包含 的企业,共 4 大类 22 中类 53 小类。本规则中的诚信管理体系,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 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QB/T4111-2010)中所指的诚信管理体系。本规则中的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 (QB/T4111-2010),证明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实施、持续改进的诚 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 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21

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 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1.6 评价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2. 评价机构要求2.1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 场所和设施信息、评价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管理 专家情况)、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等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2.2 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 备、方便查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工业企业 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信息,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2.3 评价机

4、构应当对接受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公开食品工业企 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依据的标准、评价的基本规则和收费标准等 信息。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被委 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工业 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对其委托。2.5 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要求:2.5.1 公正性(1(在实施评价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2(执行的方针和程序保证具有公正性,不使用违反国家对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基本要求的程序,不妨碍或阻止 食品工业企业的评价申请。(3(对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提供评价服务,不附加评价3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4(对自愿申请评价的食

5、品工业企业持公正态度,认真履行 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标准。(5(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评价工作,不以商业目的和非正当 手段承揽业务或进行业务竞争。(6(评价机构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坚决 杜绝不正之风。2.5.2 保密性(1(评价机构对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过程中 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2(评价机构所有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包 括所有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评价人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与 评价活动的人员,均应对在评价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 企业的信息保密。未经企业书面同意,评价机构均不得对外透露 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6、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3(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遵 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管理 规定(暂行)(见附 1)。(4(评价机构保密的信息包括:1)食品工业企业申请评价的相关资料;2)审核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3)食品工业企业有关档案;4)企业确定的其他保密信息。(5(在下列情况下,评价机构可以披露保密信息:1)得到食品工业企业的书面同意;2)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4(6(下列信息不属于评价机构保密范围:1)评价机构公布的关于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状态的信息;2)食品工业企业被评价、拒绝评价、暂缓评价、暂停或撤销 评价资格、扩大或

7、缩小评价范围的事实及评价范围的详细情况;3)食品工业企业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4)评价机构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食品工业企业的公 开信息。2.5.3 评价机构应遵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 序(试行)(见附 2)进行评价受理、评价决定、跟踪监督、再评价、 评价范围变更等评价工作。2.5.4 评价机构应对本机构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确保评价 人员具备适宜的专业知识。3.证书3.1 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试行),对 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颁发诚信管理体系证书。3.2 各评价机构应统一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证书式样(见 附 3),并对证书进行规范化和有

8、效性管理,同时在证书中应体现 评价机构名称及标识。3.3 有效期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但不限于:(1)证书编号;(2)企业名称、地址;(3)评价依据;(4)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5(5)评价机构名称、地址。4.信息报告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报下列信息:4.1 评价机构应当保存备案获证食品工业企业信息,内容包括:审 核信息、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 的信息;4.2 评价机构在获知获证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 失信行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4.3 评价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获证食品工业企 业名单和原因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4.4 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之前将本年度诚信管理体系评 价工作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 品工业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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