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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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供公司制企业参考)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阔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肯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加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其次条 职工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

2、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熟识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学问,具有相关工作阅历,有肯定的参加经营管理和协调沟通的实力。 (五)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当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当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

3、生的程序: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依据自荐、举荐状况,在充分听取职工看法的基础上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审核确定),并报上一级工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需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需获得应当参与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一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职工董事

4、、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峻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刚好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职期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缘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不利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解除职务等。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担当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

5、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状况并供应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状

6、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状况并供应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隐私,仔细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看法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精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看法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

7、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发表看法,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托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看法,并在托付书中明确托付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状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考核。公司工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政绩突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赐予表扬或嘉奖;对评议为不称职者,按法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供应必要的

8、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议题,应提前十日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 8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规定(大工发【】75号) 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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