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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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专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亮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其次章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全部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

2、履行系统平安义务的状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状况; (三)参加电力市场的资质状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状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平安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状况。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值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状况。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无卑视、公允开放电网,供应输电服务的状况; (二)资产收益的状况; (三

3、)所属发电企业发电状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状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状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状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状况; (三)获得协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状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状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状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

4、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

5、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根据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样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加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意电力市场的要

6、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 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将申请及其处理状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

7、刚好将确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 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将申请及其处理状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其次十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峻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一)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惩罚确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时间及缘由;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将确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三)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市场主体的整改状况确定其何时复原市场竞价,复原市场竞价的确定应当提前3

8、0天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将复原市场竞价的确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五)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将停止及复原市场竞价的确定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六)电力市场主体在停止市场竞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其次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二)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平安时;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电力监管机构做出市场中止确定时; (五)其他必要的情形。 其次十二条当系统出现

9、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市场中止的确定: (一)电力市场没有根据规则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二)市场运营规则不能适应市场交易的须要,必需进行重大修改;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长时间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四)发生不行抗力导致不能竞价交易或没有必要进行电力交易; (五)其它必需中止市场交易的情形。 其次十三条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时,电力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确定。 其次十四条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实行措施保证系统平安,并记录干预、中止的过程。 第六章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其次十五条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

10、,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其次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下列程序处理市场争议: (一)争议方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不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与调查取证。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调解,主动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电力监 管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

11、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调处市场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别状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其次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查处: (一)供应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瞒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 (二)串通、操纵电力市场价格的; (三)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有卑视行为的; (四)供应虚假信息或不按市场规则供应监管信息的; (五)不能刚好参加结算,侵害其它市场主体利益的; (六)其他严峻违反市场规则的。 其次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行政惩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12、。 第三十条当事人如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确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刚好、真实、精确和完整。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信息的收集、管理、运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允竞争的交易隐私信息。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刚好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二)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状况; (三)有关电力技术、平安、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四)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

13、度、文件; (五)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状况; (六)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状况; (七)其它必要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电力供需状况、电价状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等; (二)市场交易与市场干预、中止状况; (三)输电堵塞管理及协助服务获得状况等; (四)市场运营状况评估及市场运行预料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的有关法规,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市场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的行为,根

14、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七条电力监管人员必需遵纪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依法监管。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区域市场电力监管机构应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方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电力市场监管方法专题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山西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方法(试行) 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方法(发文稿) 市场监管课程大纲 市场监管岗位资格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方法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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