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益性岗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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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公益性岗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06年8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探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看法(豫政2006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

2、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府赐予实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等后勤保障、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维护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供应就业岗位项目的协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

3、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协助性岗位。 (五)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供应托老养老、社区卫生、保健、体育、文化、治安、绿化保洁等社区服务岗位。 (六)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赐予实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 (七)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飞机车船票销售点等岗位。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实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实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下称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须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4、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五)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六)其它符合条件的持有再就业实惠证的人员。 其次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资源的统筹管理、综合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调剂运用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按年度提出公益性就业岗位数量,下达安置安排安排,并组织实施。各区就业办公

5、室帮助市就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的有关工作。人事、财政、建设、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安置对象就业基础台帐,指定特地人员,组织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详细事务。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驾驭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凡市政府

6、已明确安置任务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就业办公室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市政府今后每年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分别负责市(包括区)、县(市)财政拨款和投资单位及本级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省级财政拨款、投资单位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收集和支配,按属地化原则,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招录工作中,凡其次条前三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全部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四)、(五)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

7、位,应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六)项所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第(七)项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外招标、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录用安置对象的比例,并作为竞标的重要条件。 其它公益性岗位的招录工作,可依据实际状况,参照以上安置比例进行。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在每年元月份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填报。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状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份前将

8、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上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向同级就业办公室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公益性岗位申报表汇总后向市就业办公室备案。市就业办公室应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状况核实后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接到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状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审验核准后,由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对有关单位、部门下达安置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目标任务落实状况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公益性岗

9、位的调剂运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时,在就业办公室的指导下,到当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公开聘请。市就业办公室应明确,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各区的安置对象。有节余时再调剂运用。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对象后,应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请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人数,未达到本方法第九条规定聘请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当地安置对象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经市、县(市)就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10、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安置人员改变状况及空岗状况应刚好反馈当地就业办公室和举荐单位,以便调整安排安置人员。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支配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在相应期限内赐予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八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安置对象,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七章 公益

11、性岗位申报和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申请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填报“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由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办公室。“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由各县(市)、区就业办公室汇总,报送市就业办公室备案。 其次十条 市、县(市)就业办公室应刚好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备用人单位、部门公开聘请运用。就业办公室与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保持常常性联系和沟通。 其次十一条 安置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应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携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

12、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实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报市、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就业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拨付看法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看法进行复核,并刚好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安置单位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按时足额支付。 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其次十二条 市政府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任务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其次十三条 担当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刚好督促并调整本单

13、位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结构,确保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其次十四条 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责令改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供应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运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五条 市、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状况检查。对工作成果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通报指责。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应用中的详细问

14、题由市就业办公室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6年9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略) 2.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略) 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略) 新乡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思索 公益性岗位意义 公益性岗位协议 公益性岗位协议 公益性岗位申请 公益性岗位申请 公益性岗位讲话 公益性岗位整改状况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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