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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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 土地储备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运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将须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依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安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2、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详细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安排。 土地储备年度安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安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

3、、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作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其次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须要运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须要调整土地运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缘由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运用者未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4、 (九)土地运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须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须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转移必需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方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方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限制性具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

5、的范围。 第十一条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需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托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运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方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运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土地权属状况和

6、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详细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运用者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运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运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运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

7、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运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运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运用权人已实际运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运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运用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刚好告知土地运用者按本方法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储备

8、土地运用权的供应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其次十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运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变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运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其次十一条对拟出让运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其次十二条市土地储备

9、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其次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用地,必需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其次十四条用于商业、旅游、消遣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运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形式供应土地运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必需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运用权。 其次十五条储备土地运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

10、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运用权供应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土地供应信息。依据储备土地的实际状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土地运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运用权的供应。依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托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运用权出让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章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其次十六条市政府

11、建立国有土地运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其次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储备土地运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肯定比例,逐步充溢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其次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土地运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运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运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

12、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运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原土地运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责成原土地运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运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价款的,所签订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拟运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按双方协议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13、关依法处理。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明确将允许各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吧。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XX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22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

14、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探讨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 2022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伴同2022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

15、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XX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

16、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运用、偿还债务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实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安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

17、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常常性支出。 其次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支配,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

18、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运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土地市场状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安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安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

19、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伴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支配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依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状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安排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安排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详细项目支配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

20、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 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配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详细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安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状况

21、,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连接。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依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料、妥当支配,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依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状况合理预料,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支配。 其次十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2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其次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

22、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打算工作。 其次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协作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打算工作,刚好精确供应相关材料,协作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 其次十三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原则实行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其次十四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

23、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详细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其次十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运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依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详细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其次十六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详细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依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依据土地出让收入状况提前偿还债

24、券本金的条款。激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其次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刚好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刚好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担当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其次十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根据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支配资金,特地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因储备土地未能按安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短暂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其次十九条 年度终了

2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精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配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状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运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

26、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供应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根据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刚好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刚好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状况。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刚好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运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觉

27、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刚好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情节严峻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国土资源部协作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

28、本付息等工作,并根据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成本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连接,协作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打算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依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打算、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并依据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连接,协作做好土地储备专

29、项债券发行各项打算工作,监督本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运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限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连接,加强对项目实施状况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协作供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运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县政编制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实力,发挥土地在

30、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以及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决策土地收储和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土地收储供应工作在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县土地

31、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详细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协作。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作;涉及其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的,由土地运用权人的主管单位协作;难以确定主管单位的,由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探讨确定。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有关单位协作。 收购储备土地及前期开发的资金筹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土地储备中心协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行等部门应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安排,经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

32、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运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缘由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后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无力接着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县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土地整治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县城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

33、十)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一)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帮助执行的土地运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二)转让地方后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三)土地运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取得须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对拟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作,依据地块面积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测算收回、收购费用,并与原土地运用权人充分协商达成意向,提出详细收回、收购方案,报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收回、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将收购补偿资金拨入县土地储备中心账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运用权人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向

34、土地运用权人支付收购补偿费用。 支付收购补偿费用后,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运用者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运用权时,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应依据实际状况,经县城规划区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赐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对须要收购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第九条储备土地前,县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具体规划和限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限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储的依据。 第十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爱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

35、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一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殊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二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运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四条供应用于商业、旅游、消遣、房地产开发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和工业用地,应当依法实行

36、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须与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支付划拨储备土地的成本费用,凭缴费凭证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划拨确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20%充溢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炒卖、倒卖和非法出租、转让土地。 除县土地储备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十九条凡本方法规定

37、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运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变更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部门依法实施惩罚;情节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条收回、收购协议签订后,原土地运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责成原土地运用权人限期改正,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原土地运用权人担当违约责任;原土地运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审批登记手续。 其次十一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之日起实施。 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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