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利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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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知情权利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知情权的含义和性质;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法律救济等进行讲解并描述,包括了政府干脆供应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漏行为、消费者自己主动收集信息、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为、消费者自己主动收集信息、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程序立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实体性规定等。详细资料请见: 【摘要】在信息社会中,知情权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法律给予消费者知情权的缘由。知情权作为确立消费者人格的基础,除了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与性信息披漏义务之外,还要求

2、政府的主动爱护,实现对消费风险的事先限制,从而更好的爱护消费者。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人格法律爱护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性质 知情权是直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中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服务的不怜悯况,要求经营者供应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运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 由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常被列为经济法范畴,因而往往招致一种误会:知情权为经济法上的权利。其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应

3、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且属与现代民法上的权利。因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义务主体为经营者,两者皆为民法上的主体,因而这种权利必定具有私法之性质,即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值得留意的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已与传统民法精神大相径庭:传统民法从自由同等的抽象人格动身,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同等关系,强调对双方主体同等的爱护。而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同等的关系,强调赐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爱护。这正如中国民商法学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费者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同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可见,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现代民法精神相整

4、合,属于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知情权是特地针对爱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与消费者这一身份亲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确立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实质同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础。因此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民法中人格权内容扩张的一个表现。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一)政府干脆供应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信息披漏行为 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信息的干脆供应能使消费者获得市场所不能供应的信息,是消费者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国家与社会适度干预原则的详细体现。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向消费者供应信息的最大优势在于他们具有一般个体消费者所不具有的实力去获得被经营者掩盖的真实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国外很多国家与地区都规定

5、了政府与公益性团体对消费者的信息供应义务。 当然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社会监督也应当是程序合法正值化,不能为所欲为,应当根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认可的标准定期把商品或服务排一个队,根据公正的程序进行比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关的信息刚好,精确告知社会公众,同时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供应信息是留意不能侵扰经营者的个人隐私,商业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自己主动收集信息 消费者主动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励消费者运用自身的力气去变更信息劣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爱护意识。正如李昌麟先生所言:国家爱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爱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而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当

6、然消费者主动去搜寻有关信息是消费者实现其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但不应是主要的方式,同时消费者主动搜集信息也要留意不能侵扰经营者的技术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三)经营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为 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能为广阔的消费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业能够生存与发展下去,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会在法律规则或交易规则之外自行披漏肯定量的信息。这种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确定与激励的行为。如在SARS病毒流行期间,不少商业经营者打出了本店不以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原料。本店供应分食制服务,本店每个4小时消毒一次等广告,主要向消

7、费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诺,以争取消费者的光顾。 三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法律救济 (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实体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应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供应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恳求行征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供应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抵制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后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人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可由工商

8、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上述爱护性规定是比较详细的。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民是与行政上的救济规定,并具有相当的现实操作性。这些规定为消费者的维权行动供应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爱护。 (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

9、文为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供应了程序法律依据。 (三)完善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程序立法 虽然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者之情权受损救济的程序性规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势地位,人数众多,诉讼费用昂贵及其他诸多因素,只是在中国阶段发生的很多损害消费者权利纠纷不易快速解决。而依据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特点,美国的小额法院及集团诉讼制度可供我们参考:小额法院审理形式简便,诉讼费用低,纠纷解决快速。而在集团诉讼中,当一个受害者起诉后,法院可发出通知,其他因该侵权行为而受害的消费者可来登记并在这项诉讼中得到赔偿,有利于快速爱护受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结语 中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了该法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殊爱护的原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应进一步修改立法以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真正实现。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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