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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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水发201931 号长沙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水利(农业农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沙市水利局2019 年 3 月 27 日长沙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27 日印发 2 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 实 施 方 案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市取用水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根据湖南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

2、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和“谁审批、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组织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全面掌握全市取水工程(设施)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规范,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着力提高全市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二、工作任务(一)对象核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全面组织核查取水工程(设施)管理权属、工程建设和运行、取水许可情况,汇总形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逐级上报审核、入库。(二)登记入库各区县(市)水利部门根据核查对象名录,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次规定核查登记内容要求,对已建的取水工程(设施)登记工程(

3、设施)所属项目和特性指标、取水地点和水源类型、现状取用水规模、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等基础信息,汇总 3 逐级上报审核、入库,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工作,完成建库立档。(三)整改提升针对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管理存在问题,建立分类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要求。三、核查登记范围、对象、内容(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登记包括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应纳入各级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或设施。时间节点为 2

4、019 年 3月底之前建成未报废和已开工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2019 年3 月底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二)核查对象本次核查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1设在河流、水库、湖泊等岸边用于取水并控制进水流量的取水闸和取排结合闸。2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坝,仅具有护岸功能的坝不登记。 4 3灌区管理单位从江河、湖泊以及水库取水的渠道(一般为干渠),从该渠道取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渠道不核查登记,但用于其他用途的渠道需核查登记;如果灌区的各个子灌区分别

5、领取了取水许可证,则子灌区的引水渠道需核查登记。4用于取水的人工河道。5用于取水的虹吸管。6取水泵站和取排结合泵站。7取水井,包括普通水井、地热水井、矿泉水井。8所有类型的水电站。(三)登记内容1已建、在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2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3已建、在建的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4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

6、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计划用水管理、水量调度、水资源费(税)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5其他突出问题和处理意见。 5 四、工作实施步骤按照“先核查、后登记、整改提升贯穿全程”的安排,全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主要包括部署启动、核查登记、整改提升三个阶段,从 2019 年 3 月开始,到 2020 年 6 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 年 3 月底)各区县(市)水利部门 3 月 31 日前制定本级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至市水利局,明确核查登记工作技术支撑单位,组织好对乡镇、取水户的动员和技术培训工作。(二)核查登记阶段(

7、2019 年 3 月12 月)核查登记共分为确定名录、登记入库、现场抽查检查和全面工作总结四个阶段。1确定名录阶段(2019 年 3 月6 月)2019 年 3 月4 月中旬,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采取多途径、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印发通知通告,组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 http:/ 或者登陆湖南省水利厅官网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市)水利部门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2019 年 4 月中旬,区县(市)水利部门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

8、初步排查名录。2019 年 4 月5 月中旬,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会同技术 6 支撑单位对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可参考全国取水许可台账成果、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名录等,采用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初步排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并组织尚未网上填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要求主动填报核查表。对权属不清晰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区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2019 年 5 月底,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核查对象名录进行审核(跨县或已由市水利局完成审批

9、的取水口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6月 8 日前将盖章确认的本辖区内的核查对象名录汇总上报市水利局。2登记入库阶段(2019 年 6 月10 月)2019 年 6 月10 月,根据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按照已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及入库工作。(1)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的登记工作,通知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长沙市取水

10、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以下 7 简称登记表),取水审批机关应审核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并填写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内业审核表(以下简称内业审核表)。2019 年 8 月下旬,要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2)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信息登记。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印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责令相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登录核查登记系统主动填报登记表,对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完成登记表的填报。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由取水

11、口所在地区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各区县(市)要在 2019年 9 月 20 日前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将审核后的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提交入库。逾期不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为确保登记信息质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长沙市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市水利局将指定技术支撑单位对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3)取水工程(设施)信息汇总上报。2019 年 9

12、月底,各区县 8 (市)水利部门将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登记表、 汇总表在核查登记系统中提交,同时将盖章确认的统计表上报至市水利局。3配合做好现场抽查检查(2019 年 9 月11 月)省水利厅、长江委将根据各市州报送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并根据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完善。(三)整改提升阶段(2019 年 3 月2020 年 6 月)按照“先核查、后登记、整改提升贯穿全程”的安排,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此次核查登记过程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整

13、理,严格按照水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逐一销号落实,做到边核查边整改的要求。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无证取水的,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例的,依法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针对取水工程(设施)超许可水量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2020 年 6 月底前,应全面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 9 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限时整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说明

14、具体原因。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将本行政区的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2020 年 6 月15 日前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五、主要技术要求(一)技术要求核查登记后取水工程(设施)基本信息应做到:1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名录“应录尽录”,力求不虚列、不漏列。2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和基础信息登记表内容齐全,不得缺项(空白),确保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3取水单位名称、取水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设计年取水量、审批年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口坐标(经纬度)、是否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情况、

15、及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应做到基本准确,位置坐标误差(半径)应小于 10 米。(二)质量要求市水利局将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区县(市)上报的核查成果以现场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把关。采取抽查制,每个区县(市)至少需抽查上报取水工程(设施)个数总量的 10%。经实地 10 核定,每个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与技术要求第 2 条或第 3 条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该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不合格。抽查的取水工程(设施)信息合格率低于 85%的区县(市),视为全区县(市)整体核查信息不合格,须退回重新核查直至经复核合格。六、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为加强核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水利局成立由分管水资源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

16、,办公室、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水资源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运行管理处、村镇供水管理处、河道(库区)管理处、法规安监处、信息管理处、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与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资源管理处,水资源管理处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作为市级技术支撑单位。(一)市水利局的责任分工市水利局是全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全省取水工程(设施

17、)核查登记工作安排,细化并制定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方案,并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核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负责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工作。负责 11 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并编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二)各区县(市)水利(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对象核查工作。结合水利普查、取水台账、国控点名录、水资源费收费企业名单以及用水大户及高耗水名录等基础资料,摸清本行政区内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名录,形成核查对象名录。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基础

18、信息登记工作,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工作。配合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提升工作。各区县(市)根据核查登记工作的任务组建相应技术支撑体系。(三)取用水单位填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填报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据整改方案完成整改。七、保障措施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广泛动员宣传,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地核查登记任务。

19、12 (一)迅速宣传发动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配合核查登记工作,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形式,做好政策解读,使社会各界真正认识、理解和支持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广大取用水单位切实担当起本次核查登记和整改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争取核查过程中可以做到取用水单位主动依法上报。(二)严格质量控制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强化数据审核、汇总入库、全员和全过程控制。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核查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核查登记数据全面、真实、可靠、一致。各区县(市)水利部门对本辖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成果负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登记相关数据信息;对在登记中获得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数据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三)加强经费保障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关工作经费要纳入区县(市)水利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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