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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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8号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利益冲突 第四节 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六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七节 其他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被收购

2、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 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

4、句。 第八条 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董事会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并将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备置于董事会住所、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条 董事会可将董事会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董事会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5、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二章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 董事会报告书封面至少应标有“_公司董事会关于_(收购人名称)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指被收购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方式;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

6、式; (四)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董事会如下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 (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董事会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7、。 第二节 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的如下基本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被收购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并以列表形式介绍其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注明最近三年年报刊登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四)被收购公司在本次收购发生前其资产、业务、人员等与最近一期披露的情况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与被收购公司股本相关的如下情况: (一)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8、;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的被收购公司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股数量、比例; (四)被收购公司持有、控制收购人的股份数量、比例(如有)。 第二十条 被收购公司如在本次收购发生前未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的应当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会计师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第三节 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报告书中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收购人股份持有股份的数量及过去六个月的交易情

9、况;上述人员及其家属是否在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与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该利益冲突的重要细节包括是否订有任何合同以及收购成功与否将对该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应当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是否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如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披露其最近六个月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交易情况过于复杂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告本报告时无须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

10、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详细披露: (一)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将因该项收购而获得利益以补偿其失去职位或者其他有关损失的; (二)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与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安排取决于收购结果的; (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在收购人订立的重大合同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的; (四)被收购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与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之间有重要的合同、安排以及利益冲突的。 第四节 董事建议或声明第二十七条 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收购人的要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 (

11、一)就本次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接受要约或者不接受要约的建议; 董事会确实无法依前款要求发表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二)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收购单独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做出上述建议或者声明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协议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应当说明: (一)是否已对收购人的资信情况、收购意图、后续计划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有关调查的情况; (二)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如存在前项所述情形的原控股股东和其他

12、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董事会对该方案的意见及是否已经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单独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五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第三十条 在要约收购及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董事会应当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收购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无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被收购公司的价值评估、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

13、理的分析以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还应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提供的对价所进行的评估; (三)独立财务顾问在最近6个月内是否自己或通过他人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及收购人的股份等。 第六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披露被收购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公司收购发生前24个月内发生的、对公司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件: (一)被收购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 (二)被收购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行为; (三)第三方拟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要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购或者被收购公司对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收购; (四)正在进行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

14、谈判。 第七节 其他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董事会还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为避免对董事会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在本报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 “董事会已履行诚信义务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 董事会向股东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做出的该建议是客观审慎的(本项声明仅限于要约收购); 董事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15、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签字、盖章外还应当声明是否与要约收购(或管理层收购)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已履行诚信义务、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否客观审慎。 第三十五条 为被收购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签字、盖章并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人提出的要约条件(或管理层提出的收购条件)进行充分分析并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备置于其住所或办公场所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方便公众查阅的地点。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被收购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报告中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它书面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地点、联系人。董事会将上述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20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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