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1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9310198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株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1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株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1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株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株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21页).doc(2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送审稿)二一五年五月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一、 部门职责(1)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4)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一) 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6)(二)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6)(三)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7)(四) 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7)(五) 药品生产监管 (8)(六) 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10)(七)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12)(八)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14)(九)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 (16)(十) 食品经营环节食品

2、安全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17)四、 公共服务事项 (18)注:括号以内填写页码。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方案。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划、方案。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管理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

3、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划、方案。2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服务环节许可事项。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抽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县食药监局下属二级机构检验所未独立,其人员分布于各股室,其职责由相应股室承担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信息。3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抽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承担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工作;承担监管保健食品、

4、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工作;县食药监局下属二级机构检验所未独立,其人员分布于各股室,其职责由相应股室承担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4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承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监督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工作;承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的工作;承担监管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工作;6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抽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承担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工作。县食药监

5、局下属二级机构检验所未独立,其人员分布于各股室,其职责由相应股室承担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配合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工作。7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工作。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承担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其它特许药品的经营工作。依法承担监督管理麻醉药

6、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生产、使用的工作。承担监督检查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工作。9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县食药监局下属二级机构稽查大队未独立,其人员分布于各股室,其职责由相应股室承担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10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

7、器械广告监测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11贯彻实施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管理制度;承担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实施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管理制度;承担药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餐饮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12指导全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理、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理、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保健食品、化妆品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乡镇食品药

8、品安全监管站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理、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食品安全监督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品安全的监管。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食安办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的监管。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的监管

9、。畜牧局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食药监局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 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

10、,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托幼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无 二、监督检查内容无 三监督检查方式无 四、监督检查程序无 五、监督检查措施无 六、监督检查处理无(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无 二、监督检查内容无 三、监督检查方式无 四、监督检查程序无 五、监督检查措施无六、监督检查处理无(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

11、、主要内容对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标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原市食药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三、有关措施(一)县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级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三)于2014年5月26日,制定并下发了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

12、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株洲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四)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机构制剂室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配制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配制制剂及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处方配比、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行为。(二)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制剂配制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保证配制的制剂质量和安全。(三)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按批准要求进行原、辅、包材供应商审计及成品是否全检后使用。(四

13、)制剂配制的物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制管理、质量管理与文件管理是否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监督检查及有因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二)根据市局统一部署,负责日常检查及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二)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行证的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产品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制剂室实施监督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记录。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五、监督检查

14、措施及处理可视情况采取整改、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制剂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对存在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微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超许可范围配制的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查处,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五)药品生产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药品生产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

15、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原料药、制剂、体外诊断试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组织生产。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药品GMP跟踪检查);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根据投诉举报或市局交办的任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有因检查。(二)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药

16、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制止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三)专项检查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各级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二)各级食药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三)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六)药品流通企业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

17、业、药品零售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

18、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及其附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五)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六)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19、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三)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四)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

20、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市、县局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二)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可由市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三)负责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并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对市场内中药材经营户逐一建立监管档案。(四)负责辖区内药品类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其他网站违法违规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情况实施监测

21、;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五)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在监督检查中发

22、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

23、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致;(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

24、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

25、行专人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负责对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每季度年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每年检查一次以上。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负责制定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26、,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二)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八)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

27、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

28、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

29、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0、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稽查或者市州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许可证或者在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四)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合法性

31、和真实性。三、监督检查方式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检查、公告。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药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负责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定期汇总发布。(二)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

32、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汇总发布。四、监督检查程序(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及公告发布。通过监测,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移送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33、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将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五、监督检查措施每月定期监测发布于各类媒体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并将监测结果通过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十)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餐饮服务经营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施行情况;2国家、省、市级部署的餐饮

34、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成情况,如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1对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现场进行监督检查;2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3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4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抽样检验;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6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四、监督检查程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对申办证餐饮单位资料和

35、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并予以公示。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

36、要工作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食品药品监管局子网站,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规范、科学知识和工作动态。办公室3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提供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理、信访处理服务办公室12331、4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服务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群体的宣传实效;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

37、风气;促进社会对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股办公室5食品药品咨询和信息服务提供食品药品咨询和信息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股6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及日常监督检验;承担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送样检验工作及餐具的消毒监测工作;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食品药品质量考核任务;承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股7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评估、预警及数据反馈和检索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监测报告并开展评估;为市内临床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不良反应数据;为企业开展药品重点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向企业反馈不良反应数据或出具检索报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