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全文.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9207816 上传时间:2022-06-0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1.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法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律师法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律师法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法全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律师法全文律师法全文公司标准化编码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文(2021年修正本)(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施行,维护社会公安然平静正义。第三条律师

3、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操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获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实;(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实。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实。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能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讲明理由。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

5、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

6、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能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十三条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人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

7、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当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

8、单、简历、身份证实、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实; (五)资产证实。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能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讲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当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

10、,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

11、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律师能够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参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述;(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参谋的,应当根据约定为委

12、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委托人能够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能够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

13、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成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实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檀卷材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实,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律师担

14、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遭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介入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第三十八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别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别人准备或者正在施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别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

15、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背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成心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七)煽动、唆使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

16、行。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能够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

17、所应当参加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沟通律师工作经历;(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施行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

18、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处五千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下面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

19、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处一万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下面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下面的处罚,能够处五万元下面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违背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成心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别人提供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