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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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规定。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三条 政府要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第二章 监督检

2、查及责任追究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第六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特邀监督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各级政府机关要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三)通过

3、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各级、各单位的信访部门要肩负起接受举报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来信来访投诉的责任,及时把群众反映的情况转递给各级、各单位的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各区政府负责对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政府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

4、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区)法制局(办)分别代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第九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市政府将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经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会人事部门依据广东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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