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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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 06 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

2、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 (见附件 1)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 70 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一)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 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1 名;日托儿童100150 名,全托儿童 50100 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 至 2 名,以后每增加 100 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 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 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配备保健人员。(二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 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四)完成计划免疫工

4、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对离开园所 3 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 42 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

5、班。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十五条

6、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 1:保健室设备标准一、一般设备: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二、体检设备:体重计(杠杆式) 、灯光视力箱

7、、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 3 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 3 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四、常规医疗用品: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五、常用药品:1、外用药。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附件 2: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既 往麻疹 猩红热 百日咳 风疹 菌痢 肝炎 水痘 流行性腮腺炎 疾病史 其它疾病 过敏史 家人及邻居有无传染病 发病日期 体重 评价 身长(高)评价 皮肤 左 左 扁 眼 耳 体 右 右 桃体 数目 心 肺 格 牙 龋

8、齿 脏 检肝脏 脾脏 外生殖器 其它 症状 多汗 夜惊啼哭 烦躁不安 查佝偻病 肋 (岁 前囟颅方串 鸡手四肢脊柱 体 外 以下) (cm)软颅珠 胸镯畸形变形 征 翻 血红蛋白 肝功能 辅助胸部光 检查其 它 医 生 意 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 体检日期年 月 日备注:系针对有呼吸道传染病接触史或可疑患病的儿童。 附件 3: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工作单位 职称 民族 既往史: 、肝炎 、痢疾 、结核 、皮肤病 、伤寒 、性传播性疾病 、精神病 体 血压 心脏 肺 格 肝脏 脾脏 腹部 检 皮肤 五官 四肢 查 化 肝功能 乙肝表面抗原 验 淋病 梅毒 检

9、霉菌 滴虫 大便培养 查 心电图 超 胸部线检查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为炊事员必作项目: 、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 、心电图、超检查项目由检查单位视情况酌定; 、霉菌、滴虫、淋病指妇科检查项目。 附件 4:编号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注意事项 一、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为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进行检查,并申请补发健康证明书。 二、该证明书使用期三年,每年经体检后,由检查机构签发一次。姓名 性别 照 年龄 婚否 片 职称(职务) 民族 工作单位 既 、肝炎 、痢疾 往 、结核 、皮肤病 病 、伤寒 、性传播性疾病 史 、精神病 体 格 检 查 血压 心脏 肺 肝脏 脾脏 腹部 皮肤 五官 四肢 脊柱 化 验 室 检 查 肝功能 乙肝表面抗原 淋病 梅毒 霉菌 滴虫 大便培养 心电图 超 胸部线检查 医生签名 发证单位盖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体 格 检 查 血压 心脏 肺 肝脏 脾脏 腹部 皮肤 五官 四肢 脊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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