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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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YCR201800012岳政发201814 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 知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 岳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城 陵 矶 新 港 区 、 南湖 新 区 、 屈 原 管 理 区 , 市 直 各 单 位 , 中 央 、 省 属 驻 岳 各 单 位 :为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许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7 46 号 )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关 于 取 消 一 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通 知 ( 湘 政 发 2018 8 号 )精 神 及

2、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调 整 情 况 , 经 研 究 , 决 定 对 市 本 级 政 务 服务 事 项 进 行 如 下 调 整 :一 、 修 改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452 项 , 其 中 权 力 清 单 443 2 项 ,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9 项 。二 、 取 消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149 项 , 其 中 权 力 清 单 145项 ,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4 项 。三 、 下 放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18 项 , 其 中 权 力 清 单 17 项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1 项 。四 、 新 增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3、 项 161 项 , 其 中 权 力 清 单 135项 ,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26 项 。五 、 合 并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28 项 , 其 中 权 力 清 单 20 项 ,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8 项 。六 、 此 次 调 整 后 ,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共 3201 项 , 其 中权 力 清 单 2960 项 ( 其 中 行 政 许 可 168 项 ) , 公 共 服 务 事 项241 项 。 另 有 共 性 行 政 权 力 10 项 , 审 核 转 报 类 事 项 155 项( 不 计 入 市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总 数 ) 。各 级

4、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要 认 真 做 好 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后 的 后 续 衔 接 工 作 , 切 实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不 断 提 升 管 理 科学 化 、 规 范 化 水 平 。 市 政 府 以 往 公 布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与 本 通 知不 符 的 ,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附 件 : 1.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修 改 ) ( 452 项 )2.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取 消 ) ( 149 项 ) 3 3.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5、 下 放 ) ( 18 项 )4.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新 增 ) ( 161 项 )5.市 本 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 合 并 ) ( 28 项 )岳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2018 年 12 月 29 日 4 附件 1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目录(修改)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1筹备设立(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实施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二十一

6、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2 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实施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

7、务会议修订通过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8、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3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实施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二、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9、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事项名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

10、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事项名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

11、、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6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实施

12、主体实施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二、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等的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

13、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事项名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

14、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7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8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15、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事项名称: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活动的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16、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9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 完善实施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10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

17、订通过一、事项名称: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18、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11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实施主体实施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二、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

19、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20、;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出版物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号)已经 2017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第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一、事项名称: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处罚;二、实施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民宗局);三、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686 号)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

21、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1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规避招标的处罚 事项名称 市发改委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 号)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2、湘发改招2012179 号)第六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14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 市发改委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 号)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

23、招2012179 号)第六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权限内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 10 序号 原事项名称 调整内容 实施主体 调整依据 调整后情况15工业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事项名称 市发改委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 号)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2179 号)第六条第一款: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权限内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及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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