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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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确认生育服务登记无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

2、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母子健康手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

3、子女数。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责任:发放遵义市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4、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确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

5、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出具证明责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信息通报责任:依据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报户籍所在地。3.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出具或不应该出具而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向户籍地通报避孕节育信息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确认对离开户籍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

7、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3.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员进行甄别,确定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接受救助的人员,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低保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9、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正确履行审核,申请残疾人材料,造成明显有失公正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残疾人材料故意刁难的;3、工作人员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4、工作徇私枉法或者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决定,未正确接受社会监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4行政确认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无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

10、、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4

11、.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1.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对流入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对 0-6 岁留守儿童开展免费接种服务,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2.流入人口传染病例进行管理、登记、报告。3.留守儿童进行集中关爱活动,建立留守儿童之家。4.流动人口返乡孕龄妇女进行跟踪服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流入人口

12、未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卡的村医进行追究问责。2.对公共卫生科未建立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制度进行问责。3.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未开展活动的村居进行追究责任;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5行政确认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相关证件、证明等资料3.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根据实际情况更正信息。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13、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6其他权力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无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

14、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以上 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 1 年止,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

15、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 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 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 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受理阶段责任:

16、街道发现(或举报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由街道负责人审批后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并指派 2 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2.审查阶段责任: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拟征收金额.程序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征收单位负责人。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向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3.决定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主要负责人在社会抚养费

17、征收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加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印章。征收决定书,载明征收事实和证据.征收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 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证明上签字。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以行政征收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征收,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18、征收的;3.擅自改变行政征收类别的;4.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征收决定的,5.违反法定行政征收程序的;6.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征收的;7.因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7其他权力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审核无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

19、为提出申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转报责任:作

20、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局。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4.对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5.侵犯合法权益;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8其他权力医疗救助审核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

21、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1.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保险报销和相关补助之后的 6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住院发票或与发票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救助申请。2.街道办应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后,准确认定对象所属类

22、别,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区社事处,公示期不得少于 7 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在 7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3.区社事处要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就医资料、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等相关资料,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医疗救助计算基数,按救助对象类别,明确救赎比例,计算得出最终救助金额,医疗救助的审批结果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

23、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9其他权力临时救助审核无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审核审批程序。街道办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

24、困难情况等惊喜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须有1 名及以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 1 名村(居)民委员干部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请假可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批工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

25、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5.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0其他权力就业救助审核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

26、,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3.擅自增设.变更就业登记程序或条件的;4.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就业登记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其他权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

27、核无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

28、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3.贵州省

2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十三条: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 15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划分时间阶段,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2

30、.召开会议对城乡低保提标及相关的入户核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3.社事办和脱贫办要密切对接协商,明确共同开展入户核查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培训,并统筹做好入户核查工作。4.组建强有力入户核查队伍,每村有若干个核查小组,参加人员为办事处机关干部和村(居)干部。入户调查工作组至少有一名国家正式干部,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5.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低保新标准和低保扶贫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新要求的宣传,加大政策解读,形成人人知晓的氛围。(二)逐一入户,共同核查。(二)逐一入户,共同核查。严格按照低保对象“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社事办、脱贫两部门分别承担各

31、自业务指导责任,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对所有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定,搞清两种类型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计算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应纳入低保条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所填表格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三)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三)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以村(居)为单位,认真开好由有关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工作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逐一全面了解拟纳入低保和扶贫的对象基本情况,作出是否纳入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并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公示无疑异后报社事办与脱贫办共同审核。(

32、四)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四)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1.各村(居)上报评议结果后,按照不少于 50%的村(居) 、每村(居)不少于 10 户的比例抽查。2.召开审核会议确定对象,按规定时间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3.对拟纳入低保、扶贫的贫困对象,一并审核后,按照低保、扶贫各自审批程序上报区社会事业发展处、区脱贫攻坚办公室两部门分别确定低保、扶贫对象。(五)区级审批,确定对象。(五)区级审批,确定对象。1.办事处上报审核结果后,区级随机抽取 4 个镇(街道)进行抽查。2.区社会事业发展处、脱贫攻坚办公室将召开会议对各镇(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33、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确定低保对象保障金额,特殊困难对象严格兑现分类施保。3.按规定时间在区、镇(街道) 、村三级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社会化途径发放低保金。4.办事处于 4 月 10 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 1-3 月的待遇差额。(六)信息录入,健全台账(六)信息录入,健全台账1.社事办、脱贫办要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

34、现数据共享。低保对象新增或信息有变动后,社事办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数据,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脱贫办根据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2.社事办、脱贫办要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分类标识,即,一是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和特困供养人员要统一;二是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衔接,确保信息一致,对象精准。 村居应上报镇级的资料:村居应上报镇级的资料:1、原有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入户核查表、村级盖章的待遇审批表2、新增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一户一档”家庭档案(封面、目录、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的相关证明

35、材料、入户核查表、待遇审批表)注:待遇审批表为一式两份,镇区两级审核审批后,一份进入家庭档案,一份区级留存。3、村级城乡低保民主评困会议记录(会议召开情况表、新增对象评困会议记录、原有对象“民主评困”的年度核查表) (复印件盖章)4、村级公示资料(纸质和图表资料)(二)镇应上报区级的资料(二)镇应上报区级的资料1、制定的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的图片资料。2、新蒲新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收入复核审核审批表(待遇取消、待遇调整、待遇不变、新增待遇) 。 (村、镇两级盖章) (已报且无变化的乡镇可不报)(已报且无变化的乡镇可不报)3、新增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待遇审批表一份。4、镇级的城

36、乡低保民主评困会议记录(会议召开情况表) (复(复印件盖章)印件盖章)5、镇级城乡低保入户核查抽查记录表、抽查工作用表。6、根据区级要求报送工作进度表。 12其他权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核(本级无此业务)无贵州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37、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身份.疾病等证明材料审核,同时对其是否患病.家庭困难情况等进行实地核实,初步出具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通过与否和是否转报区民政局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回访。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

38、理而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3其他权力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再生育的审核 无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

39、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3.审核上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材料审查后,上报区卫计委。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

40、计划生育经费;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4其他权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无第五十六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100 元至 500 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 5 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 14 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 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

41、、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 500 元以上的奖励费。第五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 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1.受理责任

42、:接收申请人的相关材料;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3.决定责任:造册、登记、发放独保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时限内给付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给付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

43、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五十八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 20 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15其他权力对子女年满 16周岁前领取计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奖励的审核无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五十二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

44、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 天,

45、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条件人员进行甄别;3.决定阶段责任:确定符合奖励政策人员;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做好公示,整理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正确履行审核,申请残疾人材料,造成明显有失公正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

46、请残疾人材料故意刁难的;3、工作人员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4、工作徇私枉法或者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决定,未正确接受社会监督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6其他权力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本级无此业务)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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