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辩护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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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辩护意见补充辩护意见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荔,陈丰的辩护人。开庭之后,辩护人再次会见了陈丰,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关于陈丰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补充辩护意见如下:一、陈丰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成心。其主观想法通过下面客观事实得以证明:一陈丰在借钱时,以为本人有能力还。1.陈丰知道其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父是一家大企业的股东。但是,他之前并没有将所发生的事情告诉父母,一是不想让父母为本人担忧,二是想除非到了确实没办法拾掇的地步再借助父母的气力。但是,他内心明确知道,父母是不会置他不管的,这是他觉得有后盾的心理。2.陈丰有很多朋友和徒弟都是有经济实力的,

2、他在必要时能够向他们求助。3.陈丰本人经营健身会馆,想要靠此赢利,归还债务。4.陈丰投资KTV,当时KTV项目并没有停止,假如能正常开业,将会带来宏大的利益,能够归还债务。二陈丰在出走以后,本人的人身自由没有遭到任何限制。在此情况下,仍表达了本人成认债务,想要归还债务的思想,这是他真实的想法,这也能真实地体现他借款当时仍然想要还钱的想法。假如他真是是想要诈骗,在本人已经出走到外地,没人能找到他的情况下,他何苦还要本人跳出来去承当本来能够推卸的责任?二、借款不能归还,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理由。诈骗犯罪是成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成心。即行为人在借款时即具有诈骗的成心,并不想承当还款的法律责任。假如行为人借款时没有诈骗的成心,也没有想非法占有,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够归还,并不能因而就推定此前的借款就是诈骗。三、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以为不构成诈骗罪。案例:中国法院网讯2003年8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章群诈骗一案,被告人章群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详见本人开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附件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仔细研究参考,依法认定被告人陈丰不构成诈骗。此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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