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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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民间借贷从古至今,从地下钱庄到如今的借贷中介机构等等都离不开人们的生活。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篇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考虑)摘要:目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对正规金融和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民间借贷有问题,又为民间所需,因而,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是我国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监管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2-0152-02一、民间借贷的含

2、义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互相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十分是县域及下面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它在提供方便快速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构造

3、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这主要表如今: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进而影响产业构造调整和资源配置。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防备风险意识普遍较弱、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

4、催收手段不规范等都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针对民间借贷制定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避免民间借贷由于监管失控导致的弊端,使民间借贷在最佳层面上发挥出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下面缺陷:第一,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一些法律规范内容互相冲突。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根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第二,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我国

5、目前对以放贷为主业的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资金;、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机制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知足规范和引导多种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三,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定标准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都具有融通资金并给予利益回报、双方当事人均为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等共同特点。由于(刑法)和(取缔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的界线,导致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成为悬在民间借贷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线。

6、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并充分发挥现行法律规范的作用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按放贷主体的不同能够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另一类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对这两类民间借贷活动应当根据现实的法律基础进行不同的规范。首先,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规范和引导专门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从事放贷业务为主业的放贷人的行为。从国际经历来看,随着当代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银

7、行业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都允许放贷人进行专业的放债活动。对于这类放贷主体,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单独立法形式,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如英国的(放债人法)、日本的(放贷业务法)、南非2007年开场生效的(国家信贷法)等。另一种是分散立法形式,指在消费者保护法及有关民事、刑事法律中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立法形式,制定单行法规,规范此类民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单行法规详细条款制度的设计安排上,应当明确整部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即为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而规范,把发展放在首位,为发展而规范,制度的安

8、排应当体现出对民间借贷的疏和导,而非管和堵。因而,在对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市场准人条件、利率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应当体现宽松、优惠的导向。法规中还应当合理确定民间借贷主体的业务范围,规范放贷资金的;,明确要求放贷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明晰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放贷主体市场退出制度,明确放贷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上述单行法规,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制度,拓宽民间资本进人金融市场的渠道,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贷款中介机构等放贷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其次,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应当继

9、续发挥其调整作用。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企业之间的零散的自发性民间借贷活动,只要不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应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由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之。(二)修改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取消对非法发放贷款的限制,明晰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界线。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一般能够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判定:从资金;来看,合法的民间放贷人一般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合

10、法渠道获得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非法的民间借贷其资金往往;于国外热钱或者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表现为一对一(一个放贷人对一个债务人)、一对多(一个放贷人对多个债务人)。对于多对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借贷,则往往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主观目的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用于生活需求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而非法集资者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己有、非法牟利。在归还方式上,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以货币形式归还借款,而很多非法集资借助实物或者权利证券等形式进行利益返还。其次是废止(贷款通则)中有关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二是加快民间借贷信誉体系建

11、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迫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当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愈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誉风险、道德风险。同时,加强科学投资、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警觉意识,减少无凭无据的借贷现象,将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制定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管理条例利率的变化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并没有理论和现实的根据。民间借贷利率既应该是市场化的,又应该是有限制的,因而只要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域的市场供求关

12、系、经济发展水平,并权衡政策导向等因素,以此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才能够合理地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压缩不合理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四)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明确民间借贷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汲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加强对放贷人金融创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防备金融风险。明确对于放贷人的登记管理和民间借贷广告宣传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防备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民间借贷中的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分享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相关人员准确把握相关信息,作出正确决策。结

13、语固然民间借贷不是整个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对我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还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而,我们要从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重要的还是对其引导,使民间借贷在一个良好的秩序之下自由发展。参考文献: 1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备途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20,(1). 2杨彩林,杨惠益.我国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原因及其对经济的影响J.武汉金融,2020,(9). 3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20,(9). 3李炜.关于制定民间融资法规的考虑J.现代经济,2020,(2). 4梁婧.民间

14、借贷规范研究J.商业经济,2020,(8). 5章和杰,孟宇斐.参考台湾经历规范地下金融J.金融工作,2020,(7). 6钱思佳.关于民间金融规范化问题的考虑J.福建金融,2020,(3).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篇二(民间借贷规范法律对策)【摘要】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和政府监管的缺位,陕北榆林市民间借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规范榆林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对策应从国家宏观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两方面入手。其中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而地方政府层面应借鉴各地的先进经历,施行自下而上改革,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更规范、更专业。【关键词】(贷款通则)(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15、【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近两年来,陕西省榆林市借贷危机问题凸显,造成榆林借贷危机的因素比拟复杂,有经济、政治、法律因素,也有民众盲目投资的因素,对该问题的解决不应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而应从不同层次对症下药,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下面笔者就从不同角度,结合榆林现状,提出建议,以期为应对榆林民间借贷危机提供借鉴。国家宏观层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修订(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借贷理论和相关规定,民事性民间借贷只需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性法律规制即可,纵使借贷合同是有偿的,也不会改变其民事性特征,由于民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要求是

16、不一样的,前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后者则具有了商主体的特性,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的借贷业务。更何况,有偿和营利是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的。商事性民间借贷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营利性、连续性与持续性特点。而在民事性民间借贷中比拟特殊的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我国(贷款通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及六十一条规定,否认了非金融企业的贷款主体资格,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贷款的一律否认。在此,笔者以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纽约州(放债人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偶然的借贷行为,不需要企业必须具备放债人资格,由于以营利为划分标准,这种行为能够不以为是商事行为,而是一

17、种民事行为。因而,建议我国的立法中,应逐步放松对企业之间借贷的管制,如有合作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确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互相借贷的,不应否认其借贷合同的效力。当然,放松管制也应是适度的,完全放开企业借贷的话无疑会威胁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因而,法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放开部分,保持普通的监管即可。而商事性民间借贷,则需要由专门的商事性立法来规制和引导,即笔者将在下文中分析的(放贷人条例)。但(贷款通则)对贷款人作出严格限制,即要求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这与(放贷人条例)对贷款人身份界定存在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由此可见,

18、(贷款通则)相关放款人资格的修订,不但涉及到民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也关系着商事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因而,(贷款通则)的修订对民间借贷立法的完善至关重要。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出台脚步。国内立法领域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众多缺乏。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就开场起草(放贷人条例),以对民间借贷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至2021年两会召开前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核已经是第五稿。这些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商事性民间借贷领域的关注和重视。笔者以为,假如(放贷人条例)公布,其应该重点规制下面一些问题:第一,确定放贷人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只贷不存原则。(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对放贷主体资格的放宽,即允许符合

19、条件的个人通过注册开展放贷业务。但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要获得放贷人资格,必需要具备成熟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进而确保金融领域的安全与稳定。首先,放贷人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不应过高,能够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类和股份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和1000万元。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该条件能够适当放宽,以更好地鼓励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发展,促使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其次,申请人的资格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应该学习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历,对申请人或者公司的高管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查看其信贷记录及犯罪记录等。通过对软信息的严格把关,

20、为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打好基础。同时,必须坚持只贷不存,放贷的钱必须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可采纳有些学者的观点,在(放贷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第二,实行利率有上限的市场化,预防高利贷犯罪。无利不起早,民间借贷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利率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全球经典的民间借贷金融立法之一就是香港(放债人条例),而其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对我国立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该条例主要利用刑事惩罚的方式打击高利贷犯罪,其中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线,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贷人会由于违背不同

21、的利率限制而遭受不同的惩罚。其中,若利息超过六分年息,就属于放贷人违背其中第二十四条,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年若利息超过四分八厘年息,属于违背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交易属欺诈。其规定明确了利率的上限及相关行为人的责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加强。鉴于此,人民银行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也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等各方面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该上限范围内允许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进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给民间借贷充分的自由和空间,使其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探索担保形式,躲避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形式能够是保证,可以以是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借款人

22、往往是没有资产用于抵押或质押,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而选择融资门槛较低,手续便捷的民间借贷。因而,保证担保这种以保证人信誉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就倍受青睐。而保证担保的风险大小则取决于保证人的信誉程度,像陕北榆林、鄂尔多斯等地,当全民放贷,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现之后,保证人的信誉已然解决不了担保问题,由于无论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经有实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而,为了能有效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障放贷人的权利,创新担保形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实践中出现的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担保形式创新中获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的性质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服务中介机

23、构,不得从事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和对别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当然,对于该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其合法地位,同时加强对其监管,进而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安全性。多人保证贷款及辅助担保的担保形式属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推行的一种创新担保形式,该行的此种担保形式将小企业贷款归还责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挂钩,进而促使企业经营者慎重投资。甚至要求以个人的无限责任担保企业的有限责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担保。因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成立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为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服务。因而能够借鉴泰隆银行的成功经历,并不断探索和完善。地方政府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据了解,(放贷人

24、条例(草案))几年内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还是因种种原因被搁置。有学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种种阻力和困难。鉴于此,陕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可以以借鉴鄂尔多斯市的经历,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来应对当前的民间借贷危机,引导日后的民间借贷,使其发展更规范、更合理。2021年6月5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属于国内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国内首部地方性民间借贷法的美誉。该(暂行办法)的亮点有下面四点:一是主动成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二是明确放贷人不得用非法集资等资金进行放贷,只能利用自有资金

25、展开放贷业务;三是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动借贷的规范化、阳光化展开;四是允许自行约定利率,默认利率市场化。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鄂尔多斯引领了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化的潮流,将民间借贷的事后救济变成事前规范与引导,是探索地方性办法解决地方性问题的有效途径。陕西省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中,主要应包含下面一些内容: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在榆林市范围内,民间借贷基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可能关系密切,碍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少则几千多则数百万的借款,可能一个就能搞定,没有任何书面的协议。而且好多人不习惯银行的转账业务,喜欢现金交付,连银行的存款凭条都没有,借贷危机爆发后,

26、信任危机也随之而来,而此时的出借人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当然大部分民间借贷合同的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张简单的借据,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20年6月1日。关于借款金额,基本没有人会出错,但有些人会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时间,为借贷纠纷埋下隐患。因而,借贷双方最好订立完备的书面协议,以减少纠纷,保障本人的权益。借贷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处;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能否有偿,有偿的话,详细利率及结息方式;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设立、完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温州金融改革和鄂尔多斯对待借贷危机的(暂

27、行办法)都涉及到了一个共同的方案,即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面简称登记中心)。该登记中心在性质、功能上基本一样。登记中心并非行政机关,也非由行政机关创设,而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具有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特点,为借贷双方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当然也有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的约束力提出怀疑。只要在温州登记中心有过备案的民间借贷,通过中心的相关证据,公检法系统将在同类案件中优先办理,开启所谓绿色通道。鄂尔多斯的(暂行办法)也有相关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关系法院优先受理。首先,其效力的优先性能否符合规定也值得探究。类似的(暂行办法)其效力只是地方规章,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宪法

28、)赋予的,详细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来体现和实现的,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其效力位阶是高于地方规章的。因而,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可优先受理的规定仅限于地方的应急阶段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登记备案的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只要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即便未进行登记备案,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绝受理,由于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借贷利率不超过标准利率的4倍,该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最后,备案登记中关于借贷双方的隐私保护,也是值得深化研究的。由于登记中心的性质为中介机构的法人,其保护客户信息的工作也需相应的监管。因而,登记中心这一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讨论和探索,进而更好地发挥

29、其中介平台的作用和功能。尽管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在司法领域的优先效力值得商榷,但在地方范围内,在应对危机的形势下,其积极作用是非常显著的。首先,在形式要件上,该登记中心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格式化民间借贷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借贷双方因约定不明确而出现纠纷的几率;其次,登记中心能够为借贷双方提供对方的资信状况,尤其是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资信信息,为贷款人在贷款选择时提供参考;再次,在地方范围内,经过登记的借贷纠纷,法院给开绿灯,可优先受理;最后,登记中心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驻登记中心,不但能及时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有效防备纠纷的产生,而且能够为发生

30、纠纷的双方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在借贷危机爆发后积极到各地进行调研、学习,并于2021年3月19日成立了省内首家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主要有下面五类窗口:民间借贷登记、法律咨询、公证、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了提高公信力,该中心由政府主导。除了提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外,神木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还提供各种民间融资需要的配套服务,专门设置法律服务区域,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民间借贷公证等服务。这无疑是榆林市神木县积极进行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坚持用自有资金放贷,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线。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还是决定,必须坚持放贷人只贷不存的

31、原则,即放贷人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保证放贷资金是其自有资金。通过这种强迫性规定,进而有效预防集资类犯罪,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障民众投资的安全性。当然,其中的详细规定和监管措施都有待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实践的不断探索、创新、发展和完善。要预防民间借贷危机,必须变堵为疏,从根本上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当然,当前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情况紧迫,自上而下立法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陕西省人大、陕西省政府或者榆林市政府能够借鉴各地的先进经历,制定类似(暂行办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或者决定等,自下而上进行金融改革,使榆林尽早度过借贷危机,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当然,该问题已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或者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地方社会问题。因而,要解决该问题,国家和政府必须多管齐下,从经济、金融、法律、社会等方面着手,进行综合应对和改革。在此,笔者只是结合本身认识,将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榆林应对民间借贷危机有所裨益!有关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推荐:1.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2.浅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论文3.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两篇4.民间借贷应诉书范文5.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借条范本6.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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