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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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民法硕士论文有关民法硕士论文斯娃001年修订)、(继承法)(1985年)、(物权法)(2007年)及(侵权责任法)(2020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构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W)、物(O)、行为(B)、时间(T)作出的基本规定。另外,自然现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而民法总则还会对期日、期间及时效作出规定。物权法(Wrarr;O)是人(W)对物(O)的支配关系的规定;债权法(Wrarr;W)是人(W)对人(W)的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婚姻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W+W)是对人(W)与人(W)的家

2、庭关系的规定;继承法(Orarr;W)是对人(W)死后的物、遗产(O)怎样被继承加以规定。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构造原理,即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宪法为统治机构的构造原理,即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ConstitutionoftheCivilSociety,宪法为“ConstitutionoftheCountry。在法国,其民法典以“民法宪法(ConstitutionCivile)被遵守,足见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过,法有位阶性,民法应处于宪法之下,民法的诸原则必须以宪法为其根据。由于宪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即便对于人民互相间的私权关系不直接干涉,但对于民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得拘谨民法。固然宪法为国家

3、的基本法,民法为社会的基本法,但两者应相互配合,以达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上的任务。1二、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 (一)近年来德国民法的修改德国于2001年11月26日制定(债法的当代化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德国对于其民法典的债编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德国民法也遭到欧盟(UN)的消费者动产买卖指令的影响。因而首先将消费者法列入民法典中,并入于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法有:(1)普通交易约款(民法典第305310条);(2)消费者信誉法(含分期付款买卖法,民法典第491条下面);(3)访问贩卖法(民法典第312条下面);(4)通信贩卖法(含用或网络交易)。对通信贩卖业者课予具体的情报提

4、供义务,成认消费者的广泛的撤销权。其次,对履行障碍法进行再构筑。原来债务不履行系由“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构成,但现今将之并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其主要的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等有偿契约中的规定,并入于债权总则中的债务不履行(义务违背)之内。同时,将原始的履行障碍mdash;mdash;mdash;原始不能,纳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本来,原始不能乃契约无效,系规定于民法总则中)。最后,将原来为十分法的租赁法也按照(租赁法修改法)(2001年6月19日)并入于民法典中,将寓居使用租赁与非寓居使用租赁分开规定。民法典中的租赁也分成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租赁(Pacht)和以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

5、的使用租赁(Miete)。2 (二)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2004年迎来200周年,200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固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06年继承法的修改与担保法的修改,以及2007年依法将信托编入民法典第2020条下面。担保法的修改系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集中规定于民法典第4编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当代化,使担保权设定、实行的手续简化,节省费用,讲务实效性;(2)使易于获取信誉;(3)使人们易于浏览,使虽非法国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Catala教授为首,

6、设立债法修改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公布(债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国传统上也将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641条下面)与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相区别,采取二元讲。但20世纪后半叶,主张采一元讲的声音日渐有力。即以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64年的(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1999年的欧盟指令为背景,竭力主张一元讲的教授JacquesChestin以为,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区别不明确,两责任相重叠,因而应采取一元讲。4 (三)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年施行以来,迄今已经过110年,达一个世纪以上。为适应社会

7、变迁、演进的需要,固然尽量以判例、学讲发展之,但难免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而于2005年11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会。5年来,尤其对于日本民法财产法草拟了(日本民法修改试案)。现今日本法制审议会和日本民法学界正对日本民法财产法中的债法进行修改。5三、21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的今天我们早已迎来了21世纪。在这个世纪,民法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讲民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无疑是值得关注的。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和平21世纪民法首先指向的目的是人类的和平。20世纪,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即1914年至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7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使

8、无数人遭受了生命和财产的宏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非洲一些地区、南亚地区)长期存在的局部战争、地区冲突,也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表现出来,悲惨的境况甚至延续至今。对人类而言,最大的不幸,莫过于陷入战争之中。21世纪,应当尽力避免战争,或者讲完全消除战争。6假如讲人类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共同语言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规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类的本性,表现人类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东西。由此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与阶级立场、政治主张、政治观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等无涉。民法因而具有沟通人类的心灵,促进人类的沟通,使人类世界结成为

9、一个“世界联邦的功用。7所谓世界联邦,即马克思middot;韦伯(MaxWeber)所讲的“世界国家。各国民法的发达、民法文化的弘扬以及民法的国际沟通的深化和普及,使人类日益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的方向迈进。 (二)人权21世纪民法指向和追求的目的其次是人权。所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此剥夺别人的人权,使别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惧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异歧视

10、,灾祸、环境污染乃至人权损害等,皆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世纪是人格权和人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责任。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损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异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施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将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现今我国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11、也就是讲,应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三)社会福祉的实现为了使在21世纪生活的一切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权,使所有的人都幸福地生活,实现社会福祉,切实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特别必要的,这也是实现这些目的的物质保障。所谓福祉社会,是指使包括老人、身心障碍者、病人及其他社会弱者在内的一切人得以幸福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保障所有的人得享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时机,并根据每个人的劳动奉献的大小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其次,应广泛地施行社会福利政策,以保障社会弱者可以以过上丰裕的生活。再次,应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不至于在社会财富的保有上存在过大的悬殊。最后,为了实

12、现福祉社会的目的,还必须通过民法上的制度设计,来保障人民居有其所,使每个人都享有适宜的住房权。此点在确保福祉社会目的的实现经过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并且是至为重要的关键之点。 (四)社会正义的实现正义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民法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民法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誉原则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正义价值。在20世纪及在21世纪已经过去的10年中,民法的公平正义、人间的道义并未能完全实现。尤其是在20世纪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对于那些无家可归的人们、失业的人们、遭受差异待遇被歧视的人们、受政治压迫的人们、人权被侵犯的人们、内战的牺牲者以及难民等,还存在没有分给这些人

13、必要的必需品的情况,以致他们不能享遭到人间的正义和人道。民法上的正义,主要有对等正义和分配正义。所谓对等正义,即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一方不能无偿获得对方的利益,获得对方的利益以向该对方给付对等的代价为前提。民法的债法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对等正义。所谓分配正义,即民法中的物权法在将社会财富分配给社会成员而作制度安排时,须体现分配公正,实现正义。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经6个月的公告期间仍无人认领时,拾得物和埋藏物就归国家所有。此种通过(物权法)来分配社会财富的规定能否符合正义(分配正义),就颇值研究。另外,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而规定添附

14、制度时,应怎样作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方能体现分配正义,也是需要注意的。 (五)民主主义在20世纪,于我们这个地球上曾经存在过各种各样的专制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世纪30年代建立的德国希特勒法西斯专制国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专制国家。他们曾经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使无数人遭受了不幸,并造成了宏大的财产损失。在现代,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政治国家权利的膨胀和限制国家行政干涉。国家行政权利损害人民民事权利将依法承当法律责任。这样就会最终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建立民主主义的国家。 (六)国际沟通在法律领域,民法的国际沟通在法史上发生最早。早在中世纪

15、时期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所国际性的法科大学。当时欧洲各国(如德国、法国)的学生纷纷到那里研习罗马民法。他们学成回国后,又在本人的国家传播罗马民法,由此使他们对近代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奉献。欧陆民法的发展史,是一部罗马民法在各国生根、开花、结果,最后被“当代惯用(“当代适用)的历史。欧洲由此成为民法的故土。20世纪60年代以来,领导世界民法潮流的也是欧洲的德国,由此使德国成为各国民法研习者向往的中心。今日,美国的判例民法异军突起,尤其在隐私权、宪法一般人格权、医事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由此也使美国成为另一个民法研习者希望去的地方。另外,亚洲的日本因民法研究的昌

16、明、资料保存的完好、对民法问题研究的精细而成为民法研习者向往的另一个中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制不断进步,逐步迈向当代化,由此也吸引了世界一些国家(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研习者来到中国研习包括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这样就使今日的民法国际沟通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活跃、更频繁和更国际化。这种局面,如前所述,除了将有利于世界各国迈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外,还将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加深理解、消除隔膜,走向法律的一体化,尤其是最终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注释: 1刘得宽:(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3号(2020年2月15日),第1页下面。 2刘得宽:(民法的世界与

17、其瞻望),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卷),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1页。 3日山野日章夫等:(2006年法国担保法修改概要),载日本(法学家)第1335号(2007年),第32页下面。 4同注,第11、12页。 5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债权法)改正及其问题),载(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九届(2020年)大会会议文集)(2020年9月),第1页下面。 6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年版,第165页。 7关于建立“世界联邦的问题及其可能性分析,参见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年版,第155页下面。有关有关民法硕士论文推荐:1.法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2.法学硕士毕业论文3.法学论文4.法学硕士论文5.(法学研究)论文格式6.司法法学专业论文范文7.大学毕业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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