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法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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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行政法的论文以大部分行政法学家为代表的学者以为我国古代不存在当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其以为现行的各国行政法均是近代资产阶级的产物。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行政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有关行政法的论文篇一(试论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职权整合问题探析)论文摘要义乌市大综合执法试点涉及城管职权整合,体现了较多的行政法学问题。无论是行政职权的;,还是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支持均给予了职权整合的大综合执法以肯定。在行政法的另一视野下,则体现了规范行政权行使,高效便民,服务行政等行政法学理念。当然,实际所获得的效果是最佳的佐证。可见大综合执法形式在理论层面与实证层面都有其存在与推广的价值。论文关键词城管职权

2、整合行政法学理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包括自然环境污染严重、食品药品伪劣成风、违法搭建等。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各级政府进行了不断地探索与尝试。尝试经过中,固然解决了燃眉之急,但从新闻媒体的一系列报道可知,目前我国在城市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显著,体制不顺、职能穿插、多头执法、管理缺位、执法扰民等等现象照旧普遍。为了更进一步地解决这些问题,各地都展开了创新之举,如本文所要展开阐述的对象义乌大综合执法形式。义乌大综合执法形式将县级多个执法部门的职权划转于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由其开展乡镇一级的多项执法工作。对于此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视野加以分析,势必从行政

3、职权整合的相关问题谈起。因而,本文将从行政职权产生之视角论证城管职权整合的正当性,并结合行政法学的相应理念分析职权整合后的执法现状,以探寻这一形式的可推广价值。一、城管职权整合的正当性分析 (一)以行政职权产生的逻辑构造论证根据职权产生的逻辑构造可知,有职责才有职权的产生。法律首先赋予了行政机关各种职责,为保证这些职责的完成,法律又授予行政机关以相应的职权,并赋予各种管理手段。因而,职权的整合前提是职责的整合。行政机关的详细职责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在此姑且不管,先就职权与职责的关系进行必要之讲明。行政机关为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职权是职责的保障。那么何为职权呢?通常将其理解为行政

4、权。这也正是行政法所关注的全部内容,是行政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故而,我们应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行政职权。既然谈及城管职权的整合的正当性,必须关注在职权产生时所欲到达的目的与整合后现行职权所能到达的目的能否一致,或是后者强于前者。从上述职责产生职权可知,责有多大权有多大,权的行使旨在保障责的实现,因而,只要责的实现不存在问题,职权的整合便是符合职权所创设的预期目的的。 (二)现行规范的支持谈及城管职权整合的第二个问题,便是这一整合能否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小标题所指的现行规范的支持。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与(行

5、政强迫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在职权有何机关来行使的问题上,法律层面未有明确规定。其次,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先后详细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6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第17号),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还是没有直接赋予也无法赋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他方面的行政职权,但概括性的指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涉及的详细领域。从国务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能够看出,行政职权的整合并非其所欲调整的内容,其调整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职权行使的规范层面。再次,是省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文件

6、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该意见也只是为佛堂镇在小城镇培育上提供了些许思路,并未提供职权的相应根据。再则,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其所属的内设工作部门;在获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其所属内设工作部门。笔者以为,职权的整合只要不影响行政机关职责的履行以及行政相对人能找到被追查行政责任的主体,其合法性是能够不证自明的。二、城管职权整合背后的行政法学理念从城管职权的整合看,其涉及的行政法学理念是较为丰富的。这也体现了城管在当今行政管理体制中

7、的重要作用。行政法学的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应怎样遭到法的拘谨,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而,讨论城管职权整合的行政法学理念时务必围绕约束行政机关权利,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的宗旨展开。下面笔者将从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高效便民原则及服务行政理念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给予行政职权整合形式的更多支持。 (一)规范行政职权之行使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是行政法所关注之重点。有学者还专门提出了行政滥用职权之概念,以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利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过中对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不规范或者超常规的使用。那么,怎样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便成为行政法治所急需解决的问题。纵

8、观现有做法无不体现于三个层面,即源头控权(规范行政法制)、完善行政程序及事后的监督与救济。为完善这三个层面的需求,行政法学人前赴后继,不辞辛劳而奔波繁忙,政府也为到达良性之治寻求着良方,大综合执法便是一例。在未开启大综合之门前,作为弱势一方的相对人在接受处罚时,甚至不清楚处罚他的主体是谁,为什么有好几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事由找我接受处罚?等等。这就是多头执法、职能穿插的问题。在职权整合之后,这些窘迫便不解自破。其次,职权规范行使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未整合前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之争,就极容易产生职权滥用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的行政机构臃肿、职能穿插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象依存。改革开放至今,虽

9、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了工夫,但就部门行政职权而言,尚存在着职权穿插重叠,尤其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上更是显见。在城管职权整合之后,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2000多项行政执法权,包括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交通、林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环保、安监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迫、监督检查职能。这样,这些职权的行使主体便已明确,相对人的救济也便有了明确的处理机关,进而使行政职权得到规范行使。 (二)高效便民原则谈及高效便民原则,首先从高效谈起,行政中的高效所需的详细要求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完善行政组织法制体系,优化组织构造,提高行政人员素质上。城管职权的整合便是组织构造的优化,

10、将县部门的权利下放到城管执法大队,以构成县乡合力,进而保障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其次,对于便民而言,凡对行政法有所了解者皆知,便民主要体如今政府的窗口上,其中最能体现便民的当属(行政许可法)中关于集中办理与联合办理的问题。综合执法局佛堂大队为体现便民,亦设立了一个类似行政审批中心的便民服务大厅,主要在于解决相对人在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迫措施后接受处理的问题。原先部分职权由于未被整合到执法大队,相对人接受处理必须跑县城,这难免给相对人带来很大不便,因而从便民这种理念上讲,这当属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的一种追求方向。 (三)服务行政理念除了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外,行政权的最大责任就在于不遗余力地为社会成员提

11、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自十七大报告初次明确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强调要以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责体系整合的核心内容以来,我国一直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努力,这点在进行大综合创新上也有所体现。在服务行政逐步走上政府工作舞台的今天,这种服务行政的理念不仅仅是体如今职权整合后的城管上。固然,综合执法局目前尚缺乏以在服务行政领域大范围开展活动,其太多地职责在于规制行政以提供社会发展之必要秩序,但其在整个职权运行经过中,也无不体现着服务行政的理念。三、大综合执法形式推广的价值及途径以上阐述了城管职权整合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学理念,确实在这些理念之下,我们看到了行政执法的效果。确实,行政执法的

12、大综合,不是简单的职能1+1,也不是人员的1+1,而是1+12的全新构架。既然从行政职权的产生,现行规范的支持及行政法学理念与整合后的成效进行了大综合执法形式在行政法治、现实效果上的论证,那么形式的推广自然有其发挥的空间。下面就简谈推广的价值及途径。既然是试点,必有望在更广的范围内推广。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职能问题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考验。当然,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考虑,只要能够有效地限制行政主体之权利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情况下,都是能够在现代中国社会开展运行的。大综合执法形式之所以能够获得成绩,主要是切实解决了当前城管执法问题的现实状况,不光解决了城管执法本身的问题,

13、还在一定意义上推进了我国基层职权的改革。义乌城管用本人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有效地解决了城管执法的窘迫,进而为大综合执法的试点增添了推广价值。通过本文上述阐述,大综合执法形式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当代行政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因而不妨在一定范围内不断扩张。笔者以为,大综合执法形式能够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展开,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部分区县先展开,再于省内推广。当然,经过中,可有相应的行政立法予以保障。由于,职权的整合需要一定的经过,循序渐进;否则容易导致职权混乱,进而在短期内构成职权行使的混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十分是依法行政已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加之城市社会的不断进步,

14、城市管理的要求也在逐步地提升,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更是政府与行政法学人所需关注的。行政职权的融合是城市治理的一种创新之举,在获得成效的背后,也应考虑能否尚存缺乏,尤其是涉及到权利救济的内容,陷于本文的研究旨趣及篇幅在此只能稍带提及。有关行政法的论文篇二(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论文摘要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1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并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尽管我国法律也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进行保障,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众多的问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与

15、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论文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羁押公民权利人权行动计划本人通过社会热门事件来分析我国在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方面的缺乏之处,并且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1年)),对其缺乏提出相关建议。一、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概述人身自由与安全对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应当是国家着重保护的公民的权利。该项权利包含了人身自由权与人身安全权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严密相连的,并且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中,对其也有相关规定。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别人干预,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寻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

16、受侵犯,是公民最最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根据本人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阻碍的人格权。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好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定角度上讲,当一个国家里的公民都获得了普遍的个人安全的时候,其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在实践意义上,安全意味着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得以维护,个人依法作出的预期得以实现;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把行为的规定和结果预设在安全的状态下,保持其必然性。二、从社会热门事件透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缺乏 (一)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社会热门事件1.陕西孕妇冯建梅被强迫引产事

17、件。2021年6月中旬,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怀孕7个月的女子冯建梅,强迫引产其肚中胎儿。这个事件的原因仅仅是由于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于是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迫引产腹中胎儿。固然事后在社会舆论以及上级政府的关注下,一些与该事件有关联的人员和当地一些领导被处罚,但是这个事件更应该需要我们去深层次的考虑体制与法律层面的原因。2.孙志刚事件。2003年在广州,一个年轻人的悲剧震惊了全中国。他的名字叫孙志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遭执法人员强迫收留,并被殴打致死。人民在痛惜孙志刚死于非命的同时,对造成悲剧的根源收

18、留遣送制度,展开了声讨。最终,在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成心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讯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缓;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广州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也对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分。最后这个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城市漂泊乞讨人员收留遣送办法)终于被废止。3.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近年来,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在传播的经过中通常以警方给出的荒.唐理来历命名。从2020年的躲猫猫事件开场,鞋带自缢死、做噩梦死、摔跤死、喝开水死等等,到抠粉刺死,这些被羁押人员的死亡绝非偶尔。从这些事件已经公布的调查结果能够看到,这

19、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看押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侦查经过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尽管被羁押者处于被追诉的情形,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当应该得到保障。看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层出不穷,不仅揭开了看押场所的黑幕,更是毁坏了政府的公信力,毁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也违犯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人权的理念。这些事件,应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应深入考虑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 (二)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缺乏1.宪法方面的规定与救济不完善。我国(宪法)第37条固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这并不完善,仅仅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有权利进

20、行逮捕,而我国宪法缺乏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性规定。当公民对逮捕或拘禁有异议或需要法庭来判定对其逮捕或拘禁能否合法时,宪法却并没有规定被逮捕或拘禁的人能够获得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同时,我国没有宪法法庭,不能够进行宪法诉讼,所以当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时,怎样来救济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公民的权利保障有两个方面,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而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缺乏,这就是实体方面的缺失,在公民权利遭到侵犯时,被侵犯人很难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这就是程序保障方面的缺失,所以,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在保障方面存在缺乏。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完善。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固然规

21、定了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可是在现实中,延长羁押期限的问题仍然很严重。被羁押人在本人遭到非法延长羁押时间时,怎么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对遭受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提出上诉的详细程序。所以当被羁押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被羁押人很难采取救济手段来保护本人的权利。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公民就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对本人权利的救济,并且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也会对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构成阻碍。其次,在逮捕和拘留方面,法院没有介入,这也使得被羁押人获得救济愈加困难。由于公安机关是自行批准能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法院在其中并不介入;而逮捕又是由检察院批准的,同时法院也不介入。被

22、羁押人获得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院,而法院在这方面全程不介入,这无疑是增加了权利救济的难度。在羁押的整个经过中,自始至终全是公安检查机关自行介入,法院的不介入,一方面对其行为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出现非法羁押或者非法延长羁押时,也很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建议完善措施1.参考(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尽管我国在公民自由与安全方面有相关法律,但是和公约相比拟仍有缺乏。公约对其规定愈加具体,愈加符合人权的要求,我国的宪法在公民人身安全权方面的规定缺乏,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关缺乏。公民的权利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通常分为两种保障形式,一是实体保

23、障,二是程序保障。从国外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规定既有实体性的内容,又有程序性的内容,十分是程序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即便行使司法权,需要对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我国在需要在实体保障方面尽量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程序保障层面,更要切实做到所有程序合法、依法。程序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关乎公民权利救济的关键之处,所以,完善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还能够为我国法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2.严格执行并兑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

24、2021年))中的相关事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1年))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本人以为,人权行动计划就像我国的每五年的经济计划一样,是人权领域内的国家级规划,随着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也应得到更好的发展,遵循国家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能够使得该项事业得到更良好的进步与发展。只要将人权事业真切的落实到国家发展的全局,我国公民权利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发布的,这体现出了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视。但是计划怎么变成现实?只要严格执行并且兑现我国制定人权计划,才能

25、到达国家预期的目的与效果。3.加强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在很多的损害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里,都能够看到公权利的滥用,其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利,不依法执法,是造成很多悲剧事件的直接因素。近年来,公权利滥用现象屡有发生。而所谓公权利,已成为学界的行话切口,把官场腐败抽象化,用来跟另一个抽象概念个人权利对照。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其依法执法,要求其严格执法,并且对执法队伍加强监督,完善如今的监督体制。我国的法治要求是依法行政,只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会减少公权利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如今正处于我国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入的变化,在

26、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大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力度,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间接保护。4.进一步放开舆论,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和维权。以网络为代表的社会传媒近年来高速发展,各地的网络传媒在现今的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也大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遭损害事件在网络上不断被爆出,于此同时公民也不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维权。以网络传媒为代表的舆论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方面越来越重要。有些地方甚至构成了一些特殊的话语,如不怕是闹大,就怕不知道等。这些都讲明了公民在按正常途径上访反映意见得不到满意答案时,通过舆论和社会传媒向社会传达个人的呼声已经很普遍。网络等社会传媒的参与,能够更好的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并且在公民维

27、权时,能够发挥出宏大的作用。社会上好多的热门事件好多都是首先在网络被曝光才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并且在社会舆论与网络监督下,一般该类事件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网络等社会传媒,利用其进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同时可以以利用它维护公民收到损害的权利。有关行政法的论文篇三(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途径讨论)论文摘要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化发展的。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

28、。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能够行使多个行政许可。论文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是我国初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场走入群众视野。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化发展的。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

29、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阐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方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

30、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下文即通过对当前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施行状况分析,对几种试点的形式进行价值衡量,期许找到适宜的途径。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概念和内容关于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学界尚无定论,但较为主流的讲法:所谓恰当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是指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从内容上分析,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主体必须为一个行政机构,由组织法法定赋予的职责权限,有配备的人员和独立经费,其行使客体为施行权和监督权,使权利的行使经过接受来自行政相对人,其他机构和本机构的多重监督,以到达经过公开化通明。借鉴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两者都是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的重要

31、组成部分,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定义的准确界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改变行政执法随意扩张的局面,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利滥用。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两种形式的价值分析 (一)两种形式分析1.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即一站式办公,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形式,政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目前,大多以行政服务中心的形态出现,内涵本质一样的类似称谓还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2.行政审批局2020年12月24日,成都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成立,是我国首个采用行政审批局试点的地区。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是政府

32、主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行审监分离的行政体制,主要承当监管职能,同时将许可类事项分离,本质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绝对集中和其他事项审批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局的亮点在于其职能的全面扩展和延伸,除了本来的审批职能外,触角涉及各个方面,比方对规范化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对电子政务的指导监督,这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倡导的建设有服务性政府的追求是一脉相承的。行政审批局设6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社会类事项审批科,经济类事项审批科,建设类事项审批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管理科。 (二)两种形式的价值衡量1.法律根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

33、权的行使机关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面对着定位窘境和职能窘境行政服务中心形式把过去由行政机关分散、封闭和串联式的审批,改革成集中、开放和并联式的审批。如此一来有益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审批的有效进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仅仅为空间场所的集中,或者职能部门内部或职能部门间的机械集中,他不是一个审批业务主体,也不是一个审批监督主体,无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能。许可审批功能外移后原来的职能部门的运作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化,职权范围随之改变,无法与原来的信息、权利做到衔接和对称。由于缺乏法律定位,导致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部门功能上形形色色层出不穷。而行政审批局形式增加了职能部门,易导致行政机构设

34、置冗繁混乱。2.在精简人员和机构设置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可能会造成机构与人员更为膨胀的负面效果在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下,部分集中许可权又造成了新的职位和新的部门,导致了职能的重复和权利的穿插,非常容易与原行政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权混淆不清。而行政审批局形式,优越性则特别明显,在不同地段不同时期,通过人员重组,合理调派,使得审批事项忙闲不均的问题得以消减,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3.在详细领域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能否能够集中有待商榷在现实实践中,有的试点地区为了盲目追求政绩,行政许可权已经大大超出了初期预定的范围,造成了行政机关内部关系混乱,难以理顺。对于一些专业领域较强,知识性较为突出,技术

35、性较为明显的领域,比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对介入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使用设备的准确性科学性要求较高,否则难以得出规范的结论。行政审批局形式并未将技术设备一并转移到行政审批局,也并非集中了所有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难以实现的,所以碰到专业性问题是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更是无法实现科学性的决策,它仅仅是人员的临时调派,在专业性的行政资源方面更为匮乏。4.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行使机关与原机关的职责衔接不流畅某一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领域往往要经过调查权,许可权,管理权处罚权,强迫权等一系列流程,分别交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形式机关则以为的割裂了各个

36、机关的联络,在这种体制下,权利的衔接出现脱节。在一站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形式下,原行政机关不想放权,造成与服务中心冲突,严重影响综合执法。而在行政审批局形式下也会导致相对人耗时耗力。举例来讲,建设一个游泳馆,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料,而后再跟踪监管商家的规范运行。同时,行政审批局将行政许可权从原行政机关剥离出来,导致原行政机关的计划和规划不能有效实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途径选择 (一)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载体建设和主体角色定位行政服务中心为各个部门集中办理身体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来看,行政服务中心仍然是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性政

37、府的一个适宜之选。一方面行政服务中心要改变管人者不管事,管事者不管人的局面,赋予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实权,避免因远离原行政机构而被边缘化的担忧和忧虑。另一方面,在社-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平衡同一层级间机构的权利,摒弃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和保障,以防止决策权与执行权职责重叠权利穿插。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即审批场所从部门分散集中于中心大厅、部门审批权从处室分散审批变为集中于审批办、审批人员从多人变为集中于首席代表。这样,使得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有了法律根据,又使行政审批改革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有所突破。 (二)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对于行政许可涉

38、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弱是行政许可必须考虑的因素,像规划、建设等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勘验检测后尚能做出判定的领域,行政许可权不宜集中。专业性技术性不强,一些普通员工就能依程序做出许可的领域,能够进行集中。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特殊许可的事项,需要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认可涉及对申请人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确实定,需要利用考试或者检测手段等。原行政许可机关对于申请人能否符合许可条件的判定力强,此类许可由原行政机关行使比拟恰当,不易集中行使。 (三)理顺与原行政机关的权利关系首先,明确立法,统一受权,赋予原行政机关对于审批事项最终解释权,避免出现纠纷时,对相对集

39、中行政许可权施行的机构托词逃避,而原行政机构以无权受理而求告无门的现象发生。其次,对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企业利益密切联络的关键性审批项目一定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再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划分原行政机关与行政服务中心各自权利并对此负责,实行责任追查制。最后,建立原行政许可的机关与现先集中行使许可权的机关双方长效合作机制,有问题及时沟通,促进了解,相互扶助,加快配合,提高行政审批的针对性和效率。 (四)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必须落实长效监督,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既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并完善自己监督体制,实现执行决策监督三者分离的职能形态,即通过分权实现限权,以防止

40、权利高度集中而滋生腐败。同时,加强其他行政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丰富监督;,拓展监督途径,促使行政机构高效廉洁运行。权利受损时,行政相对人不应向原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而应依法行使审查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审查对象,即谁行使谁负责。四、结语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构造、提高效能、实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而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则是顺应这一潮流提出的,一站式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这两种形式不同的试点,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合法有效的施行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历,但两者都存在缺陷。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能够行使多个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剥离总体上来讲违背了职权法定的原则,因而,只是阶段性施行,发达国家在行政许可方面施行性对集中的做法上,倾向于将行政许可项目本身进行清理,项目间相互集中、归并、替代。至此,我国能够考虑并借鉴吸收。有关有关行政法的论文推荐:1.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2.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3.行政法论文4.行政法毕业论文5.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论文6.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7.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论文8.行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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