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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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会谈、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

2、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采购人能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下面的货物、服务;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第四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到达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3、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场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能够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屡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躲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或者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第六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到达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4、目,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项目基本情况讲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实;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实材料。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还需提供三名以上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情况。第七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会谈采购方式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实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

5、标经过能否有供给商质疑及处理情况的讲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第八条竞争性会谈小组和询价小组下面简称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适宜的评审专家的,经设区的市、

6、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能够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第九条评审小组在非招标采购活动经过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或者确认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参加会谈或者询价;三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当法律责任;四起草评审报告;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评审经过中发现的供给商违法违规行为;六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七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第十条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货物的品牌、工程或者服务的供给商

7、,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不得含有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挤潜在供给商。采购人应当以知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下面内容: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报价要求和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采取资格预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由评审小组从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介入竞争性会谈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供给商方式的,采购人

8、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推荐供给商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二条供给商应当根据会谈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给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介入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给商资格条件。联合体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给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迫供给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不得限制供给商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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