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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能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毁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二、设立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能够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
2、区、湿地多用处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
3、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责任事项: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湿地公园界标。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5.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
4、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6.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能够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7.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根据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构造与功能的完好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毁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毁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8.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能够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处管理区等形式施行保护。附:流程图受理2天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审查湿地业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2天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湿地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技术论证并构成专家报告3天按专家意见整改,并重新上报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2天将申请材料并评审报告报当地政府,并公示3天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湿地主管部门报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