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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_1.doc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22全文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路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的范围、名称,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87卫防字第60号)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2、84卫防字第1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第五十八条在铁路企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的审批,由铁路分局、部属总公司工厂、工程处及以上单位负责。第六十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按原规定认定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需经铁路分局、部属总公司工厂、工程处及以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重新复查、鉴定后,才能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享受非一次性的有关待遇。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不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均计发到角,角下面四舍五入。第六十三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办法,并报部备案。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