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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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外嫁女及外孙能否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新干县人民法院李国红发布时间:2020-04-2108:55:08:/docsj/doc/5a04194669eae009581bec0f.html/public/detail.php?id=540【案情】原告龚淑娟,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被告新干县大洋洲镇谭家坊龚家自然村。2007年,原告与一湖南籍男子结婚,但其户口并未迁走。2020年2月27日,原告生育一子谭子轩。2020年3月9日,原告报生将谭子轩的户口亦登记在龚家。2020年,因新干县盐化城建设所需,新干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征收部分土地,且补偿了被告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20年1月9日,

2、被告开会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取消了原告及其子的分配资格。原告屡次向被告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为此,原告于2010年2月3日以其和谭子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6000元,每人3000元。【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此案能否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受案范围?假如属于,外嫁女和外孙能否享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资格?一、本案能否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

3、纷。本案中,原告据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发生的纠纷向法院起诉,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点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二、外嫁女及外孙能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因结婚南方到女方住所落户,损害男方和子女享有在与住所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

4、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龚淑娟虽已结婚,但并未迁走户口,仍属龚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谭子轩因报生随母亲登记在龚家村,因此也属于龚家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龚淑娟和谭子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均是据于出生享有,属于原始获得,因此她们依法享有龚家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权益,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请求权。但结合本案,征地补偿款是2020年产生的,而原告谭子轩是2020年出生,其2020年还不属于龚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告谭子轩不能介入本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据此,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被告应支付原告龚淑

5、娟征地补偿款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海口市美兰区:谁动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征地款?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横沟村外嫁女阿秀化名出嫁后生了一子三女四个孩子,但几十年来,户口一直留在横沟村里,她的子女的户口也随其落在了横沟村。按讲,户口在村里,就是该村的人,有权承当村里的公共义务,享受村里所有的福利待遇。然而,村里的大事、小事如修村道、建公祠、村委会选举等,他们都回村介入。但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居民小组却以阿秀等136名是“外嫁女为由,制定了一份只分给外嫁女一母一子的不合理分配方案,剥夺了外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令人费解征地款分配方案从2005年开场,开发商屡次征用横沟村的土地,

6、共付给该村征地款1.01亿元。2006年1月,居民小组第一次决定将部分征地补偿款预支给村民。他们在分配前,在村里贴出了预支分配征地补偿款暂行办法公告,公告上写着:“户口在本村的纯农渔户每人预支3000元户口在本村的纯农渔户出嫁女,预支一母一子,每人3000元.其后,居民小组又5次向村民预支征地款,村民每人共得到了8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假如是一户和郑阿秀家一样的五口之家的村民,应该得到4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而郑阿秀家仅只要她和儿子能得到,三个女儿一分钱也没有分到。如此算来,整整被剥夺了20多万元的补偿款。57岁的外嫁女郑阿秀愤慨地讲:“这种严重的分配不公,是对我们外嫁女权益剥夺。同样是农业户,

7、为什么男子及其子女、亲属就能够全部享受,而我们外嫁女就只要一母一子?能享受呢?同是外嫁女的辜英化名、辜正化名、辜梅化名也是愤愤不平:“村里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刚出生的婴儿,不管是新婚不到两天的媳妇还是领取国家工资的工人、干部,甚至远在海外生活几十年的人,都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唯独把外嫁女及其子女排除在外。村干部的理由只要一个我们是外嫁女及其子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提到,“外嫁女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均等两个字,有力地表明

8、了“外嫁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上应该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打“预支幌子逃避法律追查从2006年起,横沟村几十名外嫁女及其子女就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联名屡次向镇、区、市三级政府屡次反映,政府部门让他们到法院起诉。外嫁女又分别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部门起诉横沟村居民小组。然而,法院的回复是: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怎样确定作出详细规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检察部门给予的答复是:居民小组只是将土地征用款预支给村民,而不是正式的分配,因而不予受理。假如是正式的分配方案就能受理。阿秀讲,当时分配征地款时,居民小组讲这是暂行的预支部分征地款方案

9、,等以后定下了正式的分配方案再多退少补给村民。可是,从2006年1月第一次“预支征地款到如今,已经过去了四年多,居民小组的分配方案至今也没有出台,不是打着“预支的幌子变相分配吗?居民小组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以“预支的手段作为“合法行为,逃过法律的追查,到达侵占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2020年11月公布的(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规定,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横沟村居民小组对户口落户在村里的外嫁女子女的不平等对待,明显地侵犯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横沟村的外嫁女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根据法律法规,根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还外嫁女及其子女一个公

10、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外嫁女怎么样保护本人的权益?一、何为“外嫁女及其权益本文所指的“外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另外嫁女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领域。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

11、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根据。“外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众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及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难点。二、“外嫁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遭到保障。第三十

12、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损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可以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13、依法受理。2、(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寓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寓居地生活但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损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4、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当停止损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能否婚嫁都应与一样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4、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26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

15、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寓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寓居地生活但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5、上海市施行(中华

16、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4-26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6、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5-31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第二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

17、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

18、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7、天津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07-19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经过中,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19、补偿费。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寓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寓居地生活但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二十五条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户口在本村的妇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寓居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批给宅基地。三、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剥夺“外嫁女权益决定、规定无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能够制定和修改

20、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四、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1、(物权法)固然没有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有专门规定,但也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保护。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征采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

21、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对有效遏制了村委会、村民等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定等合法的形式来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2、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

22、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各地也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及相关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23、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五、诉讼请求设计:村民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往往以各种形式集中于两点内容:一是撤销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条款;二是村民委员会以正常村民待遇无歧视地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

24、在个案中可能叫法不一:“生活费、“补贴“股利等,但本质上仍为土地补偿费或土地补偿费的收益。关注:补偿款和安置地都分不到外嫁女心有不平:/docsj/doc/5a04194669eae009581bec0f.html2020-11-1010:26来源:东南网我来讲两句东南网-福建日报11月10日讯“外嫁女一律不予享受含户口未迁者,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这一规定将所有外嫁女排除在享受安置地和征地补偿款对象之外。为此,自今年初以来,角亭村数十名外嫁女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10月26日,角亭村梁美秀等5位外嫁女向本网反映情况,记者随即作了调查。一2020年4月,因建设新农村需要,当地政府

25、决定成立角亭新区,在角亭村建设安置房,并统一按每人24平方米的标准分配安置地。在(角亭村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规范)小册子中,有这么一段话:“角亭村2020年9月3日上午召开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会议,确认分配不予享受24平方米安置地的对象。“2020年9月8日上午,村再次召开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会议,会上村民小组长把户代表的意见在会上汇报,最后意见比拟集中,确定不予享受24平方米安置地对象为:一、外嫁女一律不予享受含户口未迁者该办法一出,立即引起全村户口尚未迁出的外嫁女的不满。村民梁美秀表示,她们虽是外嫁女,但户口均在角亭村,承当与其他村民一样的义务,应平等享授权利。她讲,就在今年8月23日,

26、所有户口未迁的外嫁女都发选民证,参加了村里的换届选举,“这讲明村里是认可我们的村民身份的,但为什么分地没我们的份?据记者了解,外嫁女在角亭村遭到不公平对待,其实不止分配安置地这一次。角亭村各小组的水田、山地都不同程度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是直接分到小组,再由小组分配到人。然而,有些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将外嫁女排除在外。二10月27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角亭村书记周厚宝。周厚宝讲,角亭村至今有户口未迁的外嫁女四五十人。自1992年以来,政府一直没有给角亭村批过宅基地。十几年过去了,村民开场出现住房紧张。2020年,该村经过审批决定建设角亭新区。对于为何外嫁女没有分到安置地,周厚宝讲,去年9月8日

27、,村民代表开会通过该决定,之前已为此开过十几次会议。角亭村外嫁女多数户口已迁出,剩下四五十个,假如这些外嫁女执意要求分配安置地,那就请她们走法律途径。至于部分小组的外嫁女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周厚宝讲,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小组的水田、山地都不同程度地被征用,这些征地补偿款都直接发到各小组,再由小组分配到人,因而怎么分配都是小组讲了算,与村里无关。周厚宝成认,由于农村情况特殊,在认定能否为外嫁女时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农村风俗,摆了酒席才算结婚。因而,一些小组长在核实情况时,误将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办酒席的女性算在享受安置地之列,这引起其他外嫁女的不满。三记者了解到,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角亭村几

28、十户外嫁女四处奔波。其中,已有十余人诉诸法律,要求拿回属于本人的征地补偿款,并胜诉,梁美秀便是其中之一。2020年,梁美秀所在的角亭四组被征用了190亩水田,其中60亩已拿到征地补偿费。2020年2月,角亭四组召开户代表会议确定按每人3.4万元均分这笔补偿款,但外嫁女不享受。今年4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梁美秀上诉角亭四组侵犯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法院以为,梁美秀在角亭四组出生和生产生活,已获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原告梁美秀1997年1月28日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被告小组,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并未丧失。最后,法院判决梁美秀胜诉,角

29、亭四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其征地补偿款3.4万元。但是,判决已过去3个多月,梁美秀至今没拿到钱,由于角亭四组只答应给40左右的款项。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林律师表示,外嫁女能否有权享受安置地和征地补偿款等,关键要看她能否有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中尽到同等的义务,户口能否外迁并不重要。义务包括以前能否交提留,以及在需要时能否出工修路等。假如她有尽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就应同等享授权利。能够肯定的是:角亭村在确定安置地对象时,规定“外嫁女一律不予享受,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违犯。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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