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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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津工大 20162016242242 号号 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

2、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 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2 自选课题或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在工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或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或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第二章第二章 知知识产权归识产权归属属第三条第三

3、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包括: 学校标识专用权,包括:学校的校名、校标、校徽、校歌、校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以学校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的专利。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或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相、美术、音乐、表演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或其所属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学校享有除作者署名权之外的全部3著作权。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关键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专著、辞书、教材、大型

4、工具书、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学校享有除作者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 其他单位委托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商标或标识设计、职务作品,其专利权、商标或标识权或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与委托单位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的,依照其约定。与委托单位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时,应当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且应当规定本单位享有共同知识产权的优先使用权。 执行学校各项职务等工作任务中所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及资料、程序等技术或商业秘密,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高等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

5、条第四条 学校派遣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学校所有,或依有关合同由双方约定归属。第五条第五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4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所有。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第七条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

6、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所属单位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第三章第三章 知知识产权识产权管理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在主管科技工作校长领导下,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按照学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首

7、先对其中需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5对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所签订书面合同中必须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收益的分配加以约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时,须经科技处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

8、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保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项目,一般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到国内、外参展,须经科技处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其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凡申请

9、非职务6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或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并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向科技处申报备案,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由科学技术处组织审查,对知识产权是否组织资产评估提出建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调入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在调入时,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离休、退休或离职手续时,应与学校科技处签署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保证书,明确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10、。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权利确立以后以及失效后均应到国资处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奖奖酬与扶持酬与扶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责责任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查符合申请专利条件而未及时申请7专利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

11、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

12、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应当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所属各单位之间、单位与其职工之间以及各职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符合本规定的,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不符合本规定的,8由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有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认真组织执行本规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及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保护和奖励。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津工大2015132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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