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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工资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根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第四条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根据。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第五条工资构造如下列图所示:基本工资特殊作业抚养津贴时间外勤务津贴深夜勤务津贴第六条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2支付工资时,要具体列出各项津贴
2、及扣除额。第七条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到达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第八条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1个人工资所得税。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5工会会费。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7其它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第九条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十分扣除额。第十条领取工资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第十一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能够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第十二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能够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
3、则视为弃权。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三条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日到该月的日;并于该月的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第十四条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碰到下列非常情况时,能够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应得工资为限。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祸。2结婚或死亡等。第十五条员工死亡、离任或辞退时,本人或其抚养者能够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第十六条计时工资一般作为计算勤务津贴的根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
4、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一休假日(101日)X8小时12月=176小时月第十七条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1)新聘者;(2)离任或遭辞退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它。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l)符合上述(1)、(2)、(3)、(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第十八条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第十九条根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2员工申请十分休假(如婚姻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根据劳动法所规定的产假天数,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第二十条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