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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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高新管2018138 号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文件2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29 日3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集聚

2、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培育创新业态,营造创新生态,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实施“才聚高新 智汇虎丘”人才引育工程的若干措施(苏高新委201746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高新管2016184 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第三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其中,顶尖人才(团队)

3、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和创业领军成长项目。第二章 顶尖人才(团队)第四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4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1.申报条件(1)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 5 人。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 3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相关核

4、心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2)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有卓越的创新能力、丰富的研发管理经验、显著的业绩和成效;(3)团队应于近年来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自主创业的团队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且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4)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年内投入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能够在未来 5 年内

5、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2.扶持政策重大创新团队可享受项目经费、安家补贴、办公用房补贴等政策扶持,项目综合扶持经费最高可达 1 亿元。(1)项目经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签订相关协议后,5根据创新创业项目情况,给予 1000-5000 万元的项目经费;(2)安家补贴。经认定的团队核心成员,在高新区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每人 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在高新区租房的,给予每人不高于 4000 元/月、为期 5 年的租房补贴;(3)办公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4)其他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享受包括风险投资、贷

6、款贴息、家属子女安置、项目资助配套、项目土地安置等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其他政策支持。第五条 对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院士(包括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美国国家医学院、英国皇家工程院等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根据来高新区实施项目的综合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第六条 对通过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并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 200 万元奖励,并给予培养单位 500 万元奖励。第三章 领军人才(团队)第七条 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团队)。1.重点创业团队申报条

7、件6(1)团队由 1 名领军人才、3 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 3 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团队成员合作稳定,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2)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前沿,能引领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的发展,主导产品具有优秀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3)团队领军人才应为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本人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股权不低于 2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团队成

8、员均应全职服务企业且占股。(4)拟在高新区成立企业或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 3年,企业实到现金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项目期内新增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2.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申报条件(1)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 3 年以上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2)掌握项目相关核心技术,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7(3)为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本人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股权不低于 2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

9、东;(4)拟在高新区成立企业或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 3年。3.扶持政策对入选的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等进行分类扶持。(1)重点创业团队。给予 500 万元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3 年内免收租金;经认定的团队成员在高新区购买自用住宅的,分别享受每人 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在高新区租房的,分别享受每人不高于 4000 元/月、为期 5 年的租房补贴,团队成员安家补贴总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评审情况分两个档次,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 万元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 200 平方米

10、的办公启动场所,3 年内免收租金;在高新区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创业领军人才 100 万元的购房补贴、在高新区租房的,给予领军人才不高于 4000 元/月、为期 5 年的租房补贴;(3)领军孵化人才。根据评审情况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100 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3 年内免收租金;在高新区购买自用8住宅的,分别给予领军孵化人才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购房补贴、在高新区租房的,给予不高于 4000 元/月、为期 3 年的租房补贴;获得立项的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还可以享受以下包括风险投资、贷款贴息

11、、贷款担保、家属子女安置、项目资助配套和土地安置等扶持政策:(1)风险投资。根据团队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可由高新区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也可给予不少于其他风险机构投资额 10%的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2)贷款贴息。在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过程中,自项目立项起三年内可提供 30%-50%的贷款贴息;(3)家属子女安置。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高新区,子女入学可享受高新区居民待遇;(4)项目资助配套。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并对获得市级以上资助的项目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奖励;(5)项目土

12、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提供土地。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1.申报条件9(1)拥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5 年以上相关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2)近 2 年内全职引进到高新区工作或已与高新区企业签署意向引进协议的人才,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 3 年以上;(3)引才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国内外院士、国家级专家、各级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并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苏州市瞪羚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4)优

13、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企业高薪聘用的创新人才。2.扶持措施(1)项目经费。根据评审情况分两个档次,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项目经费;(2)安家补贴。在高新区购买自用住宅的,给予 50 万元购房补贴,在高新区租房的,给予不高于 4000 元/月、为期 5 年的租房补贴;(3)家属子女安置。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高新区,子女入学可享受高新区居民待遇。第九条 创业领军成长项目主要支持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已有较多投入、产业化程度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1.申报条件10(1)申报人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 3 年以上研

14、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2)申报人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且主要精力在我区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股权不低于 20%或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3)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4)企业实到现金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5)企业成长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成立时间在 2 年以内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每年持续增长;企业成立时间在 5 年以内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每年持续增长。 。2.扶持政策(1)立项奖励

15、。经评审列入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后,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成长奖励;(2)连续成长奖励。立项为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后 2 年内,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 30%的增长,按照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 3%,连续 2 年给予成长奖励;(3)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第十条 外地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经认定可以直接列入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1计划。第四章 申报评审第十一条 顶尖人才(团队)申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根据来高新区实施项目的综合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经区科创局初步审核后,提交区人才科技工

16、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定;通过高新区培养并新当选的两院院士,报区科创局审核后,提交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重大创新团队申报评审通过领军人才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申报方式包括以下三类:专家集中评审、人才项目路演推荐、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推荐。各申报方式具体事宜如下:1.专家集中评审每年 2 次集中申报,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 4 月,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 9 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均可通过专家集中评审方式申报。2.人才项目路演推荐区科创局定期组织“智汇苏高新”人才项目路演活动,参加人才路演活动并获奖的项目,且符合

17、高新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列入当年度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和领军孵化人才可以通过人才项目路演方式进12行申报。3.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推荐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国内外较为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得最高奖项,且符合高新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当年度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区科创局全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审核。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可申报重大创新团队、重点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成长项目。第十四条 各类人才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项目由区科创局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后,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

18、公室最终认定。第五章 引才奖励第十五条 孵化器创业人才引进奖励1奖励对象:在孵企业获批市级以上创业类领军人才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各类新型孵化器)。2奖励标准:获批国家级人才计划和省科技创新团队以及姑苏重大创新团队的、获批省双创人才和姑苏领军人才的、获批省双创博士的,按照每个获批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3申请方式:区科创局每年 2 月份发布孵化器引才奖励受13理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第十六条 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奖励1.奖励对象:引进博士创新人才的高新区科技企业。2.引进的创新人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 55 周岁以下,全

19、职引进到企业工作并能保证在企业全职连续工作 3 年以上。3.奖励标准:1)每引进一名创新人才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2)创新人才获批国家级人才计划和省科技创新团队以及姑苏重大创新团队的、获批省双创人才和姑苏领军人才的、获批省双创博士的,按照每个获批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4.申请方式:区科创局每年 2 月份发布企业引才奖励受理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第十七条 人才配套奖励1.奖励对象:获批国家、省、市级以上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2.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给予 150 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万人计划的人才,给予 50 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省双

20、创人才计划或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含重大创新团队)的人才,原则上按照 1:1 进行配套奖励,上级政策有规定的除外。对同时列入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各级领军人才计划的项目,从高但不重复支持。3.申请方式:区科创局根据上年度人才获批情况直接认定。第六章 其他相关政策支持14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方面。对领军人才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参见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企业保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保费补贴;对领军人才企业获得的贷款,参见苏州高新区加快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办法给予贷款贴息;对领军人才企业获批苏州市“科贷通”的,参见苏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21、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最高限额的风险补偿。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方面。优先推荐领军人才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研发机构项目;优先支持领军人才企业享受研发绩效补助。具体参见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采购方面。对领军人才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给予补贴,经认定,根据其购买金额的 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具体参见苏州高新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上第十八条至二十条参见的相关政策若有修订,以最新版为准。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顶尖人才(团队)资助经费列支渠道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经费由区级财政和企业注册地

22、所属的浒墅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镇湖)、各镇(街道)等地财政按照 7:3 的比例分担。由区级财政承15担的项目经费、办公用房补贴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安家补贴、孵化器创业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奖励、人才配套奖励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列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第八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 区科创局组织对各类领军人才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浒墅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等地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领军人才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行退出机制,并依据不同情

23、形实施分类管理:(1)主动退出。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创局备案。(2)中止。因企业注销、人才(团队)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辖区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区科创局审核。(3)取消入选资格。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入选资格。第二十六条 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16目;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苏虎府规字20178 号)自行废止,已享受原政策资助的人才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中相关资助。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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