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doc(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冲动是魔鬼 调解化干戈丹阳司法所调解案例 一、纠纷简要情况和调解过程2009年4月7日下午,丹阳社区居民张吕林在丹阳镇农贸市场在向周宏伟收取摊位费时,因摊位并非张吕林直接租赁给周宏伟,周宏伟与张吕林发生口角,并发生殴斗,致使张吕林受伤。丹阳派出所在接警后,经过调查取证,后给予周宏伟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但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派出所没有调解成功。5月11日,张吕林具状将周宏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计7527.5元。5月29日,丹阳司法所在“进万村大服务”走访丹阳法庭时,了解到这起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纠纷的性质,在与法庭交流后,决定将这起纠纷作为委托调解处理。丹阳司法所在接受委托
2、后,分别于6月4日和6月12日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最终于6月15日达成协议,周宏伟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等4500元。二、 案例分析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一时冲动而致人身损害而造成赔偿的案例。本纠纷调解过程中,周宏伟多次提到是一时冲动而打了张吕林,现在已经后悔,但对张吕林提出的高额赔偿款表示了不满。所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突破:1、 宣传法律:调解在强调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对涉及的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从法理上与周宏伟进行了多次宣传,使其认识到由于自己的冲动行为虽然受到了治安处罚,但民事赔偿仍然需要承担。最终,周宏伟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赔偿,只是对赔偿额
3、有异议。2、 依法处理:受害人张吕林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由于内心的气愤,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对较高。对此,调解员在单独与张吕林沟通时,明确提出了其要求的不合理处,并要求其依法提出具体要求。张吕林在权衡后,最后提出的赔偿额已大为降低,为本纠纷的调解成功奠定了较好的基础。3、 化解矛盾:本纠纷,如果通过法院诉讼,张吕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由此也可能造成双方的分怨,并有可能再次发生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从邻里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注重感情的沟通。张吕林的伤也只是皮外伤(轻微伤),精神抚慰金也可以不作要求。经过多次沟通,张吕林主动提出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同时也就其他部分赔偿作了缩减,由此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结束后,张、周二人于6月22日一起到了司法所,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不会再发生纠纷。6月28日,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了走访,双方已将此纠纷翻过一页,重新开始了正常交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