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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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本办法适用于 2008 年 1 月 18 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

2、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增值收益,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 5 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 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

3、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 【权权利人自主利人自主选择选择是否取得完全是否取得完全产权产权或上市交易或上市交易】 】签订买卖合同满 5 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第四条第四条 【 【申申请请条件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二)签订买卖合同满 5 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

4、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五)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 【受理部受理部门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申请的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织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其

5、依法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批复,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 【应缴应缴增增值值收益的确定收益的确定】 】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前款所称的税费,是指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非市场商品房)时实际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该套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二)申请上市交易的,

6、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第七条第七条 【 【评评估价格的确定估价格的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测算的市场交易价值合理区间下限执行。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申请人对市场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市场评估价格的复核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第八条 【 【取得完全取得完全产权产权的程序的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

7、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2(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准予批复。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批复。受理部门为区主管部门的,应当自出具批复之日起

8、 5 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四)变更登记。申请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为普通商品住房。第九条第九条 【 【上市交易的程序上市交易的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行确定该套住房买受人及交易价格后,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

9、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三)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理部门签订回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四)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受理部门出具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

10、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受理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受理部门为区主管部门的,应当自出具批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3申请人和买受人取得受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第十条第十条【 【增增值值收益入收益入库库】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区主管部门缴纳的应缴增值收益分别纳入市

11、、区财政专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取得完全取得完全产权产权前前发发生生继继承的承的处处理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二)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 5 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三)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四)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12、第十二条【 【取得完全取得完全产权产权前出前出现现婚姻情况婚姻情况变变化的化的处处理理】 】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权利人因婚姻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权利人登记结婚,且配偶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凭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二)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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