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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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 汕头市总部经济扶持奖励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办发201130 号)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总部企业做强做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汕头市设立总部经济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总部扶持资金),由市、区县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按考核条件和奖励标准给予专项扶持。第三条 总部扶持资金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进行考核和计算。第四条 总部扶持资金的扶持奖励项目有:(一)总部企业落户奖;(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第五条 总

2、部扶持资金的考核和奖励标准。(一)总部企业落户奖从外地新迁入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含市与区县、以及区县之间迁移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 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 2 -额最高 3000 万元。(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和比上年度的增长率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1 当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达到 800-1500 万元,且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含本数)的,按照新增量的 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450 万元。2.当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达到 1500 万元以上,且比

3、上年度增长 10%以上(含本数)的,按照新增量的 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800 万元。(三)总部企业常驻特别奖在总部企业认定有效期内,企业连续三年且每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达到 8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每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满三年但迁出汕头市或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予奖励。(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1.新设立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后其本部在汕头市首次新建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建成或购置当月起 3 年内,每年按考核指标的 20%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每年办公用房补贴最高 100 万元。2.在上述补贴期间,企业不得出租、出借、

4、转让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上述规定,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3 -第六条 出资人在本市出资设立一家以上独立法人企业的,所出资设立企业可以委托其中一家企业作为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及申请总部扶持资金的代表企业。通过总部企业认定后,从认定次年起,合并计算的总部企业按第五条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申请总部扶持资金。上述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五年内不得变更。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分别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总部扶持资金初审部门。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企业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有关数据。第八条 符合考核条件的总部企业应提交真实完整

5、的相关资料,在每年 4 月 1 日-20 日向初审部门申请总部扶持资金。各初审部门在企业申报时间截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 年度汕头市总部扶持资金汇总表,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和奖励资金汇总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复核。第九条 总部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一)市与中心城区(指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市与中心城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计算确定。(二)市与保税区、高新区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市与保税区、高新区收入分成比例计算确定。(三)华侨试验区在财政体制确定前,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 4 -筹安排,体制确定后奖励资金由市与华侨试验区按收入分

6、成比例分担。(四)总部企业注册地在非中心城区(指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下同)的,总部扶持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五)合并计算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总部企业,如合并计算的企业不在同一区划,其总部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受益财政分担的原则,按本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分担比例计算后分配到受益区县财政。(六)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将做相应调整。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全市资金分配计划。(一)市财政局每年将本级总部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二)每年度在收齐初审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负责核算并编制市本级和区县总部扶持资金分

7、配计划。(三)总部扶持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市本级总部扶持资金按预算级次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并通知各区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兑现总部扶持资金。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总部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总部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5 -(二)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在接到通知后,应落实区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和区本级应负担的总部扶持资金一并拨付到总部企业。(三)非中心城区各区县政府在接到通知后,应落实区县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总部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总部企业。(四)因合并计算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总部企业而应分担

8、总部扶持资金的区县,相关区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负担的总部扶持资金拨付到总部企业。市本级应承担部分资金的拨付下达按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五)各区县应在资金拨付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总部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总部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企业对获得的总部扶持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须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 6 -持资金的,将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已骗取的资金,有关企业五年内不得申报总部扶持资金。第十五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新设立、新迁入企业是指本办法出台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汕头市,并在汕头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将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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