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885189 上传时间:2019-10-30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1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

2、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第四条第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 2 -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第六条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第二章 子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投

3、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

4、: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 3 -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投资阶段: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 6

5、0%;(七)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第九条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是指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具有专业的投资领域,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并购、夹层、PIPE 等。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应当主要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国企混改,支持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型,巩固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4 -第十条第

6、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三)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且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投资于专业投资领域的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 60%;(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宝安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

7、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含子基金投资后其注册地迁往宝安区或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宝安区的项目所对应投资额);(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且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实缴资本或净- 5 -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子基金申请机构应为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新设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实缴

8、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且必须在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起设立、管理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 10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

9、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 6 -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 1 名具有 5 年以上、2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10、;(二)投资能力: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 亿元,至少有对 3 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起设立、管理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基本资质:境内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7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2.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3.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4.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 10 名专业投资人员,其中具有 5 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 3 名,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境外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2.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配备专属且稳

12、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 1 名具有 5 年以上、2 名具有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彼此之间有 3 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 -(二)投资能力:拥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 5 个;(三)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

13、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 1%,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在子基金中有较多出资的,可以适当放宽至不低于 0.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第四章 运作程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9 -(一)投资计划。(一)投资计划。引导基金公司负责拟订年

14、度投资计划(包括当年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投委会审定。 (二)公开招募。(二)公开招募。引导基金公司按照投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出资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引导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管理办法 、本细则及宝安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方案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申报材料包括:1.基本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15、明、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财年的公司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以及目前资产分布情况等;2.基金方案:包含基金架构、运作模式、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控措施、募资进度、退出方式等内容;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 50%资金(不含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 10 -等材料;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 10 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引导基金公司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

16、免引导基金罚息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团队介绍: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介绍,包括教育和培训简历、工作简历、业务专长、业绩和荣誉等;4.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三)尽职调查。(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立项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或主要发起人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包括子基金管理团队、过往投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子基金基本架构、子基金募资进展、近三年财务状况等。(四)专家评审。(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公司针对已立项的子基金项目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子基金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出具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为投委会提供决策依据。

17、评审委员会由 5 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并自行选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中应至少包含3 名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要求如下:1.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2.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11 -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4.与评审的子基金项目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评审小组在子基金设立申报方案的评审过程中,应就其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引导基金出资预算的合理性四个方面进行评审。所有项目评审结束后,由投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小组意见,三分之二以上(4 人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投资项目方案即视为通过评审会。(五)投资决策。(五)投资决策。投委会

18、针对依照区政府相关文件、管理办法、本细则、子基金方案、子基金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决策。(六)社会公示。(六)社会公示。引导基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拟投资子基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与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申请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七)商业托管。(七)商业托管。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2.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3.最近三年以上

19、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12 -4.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八)(八) 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对子基金的注资后,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的监管、指导与协调工作。投后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跟进被投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定期审阅被投子基金的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2.派驻代表出席被投子基金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子基金投委会,并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管权力;3.参与被投子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关注被投子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件并提出合理建议;4. 被投子基

20、金提交的各项文件档案应记录在案并进行归档。(九)投资退出。(九)投资退出。投资退出包括正常退出及提前退出两种模式。1.正常退出。引导基金正常退出方式包括:(1)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2)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按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分配本金和收益;- 13 -(3)参股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2.提前退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不得低于引导基金

21、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1)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2)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3)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宝安区或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5)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

22、;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成员半数及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14 -退出完成后,引导基金公司撰写投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周期、子基金的情况、投资期间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投资收益等,罗列子基金项目备案清单,并对项目文件进行备案归档,确保各项目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子基金,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具体要求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相关投资建议,专项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引导基金公司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具体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相关投资建议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并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

23、经区政府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除外)。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 50 名的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优先考虑。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对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当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 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 15 -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

24、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资金托管报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向子基金出资时,引导基金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的 90%实际到位后,由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可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委会的决策,但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委会外部委员,该外部委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引导基金公司委

25、派的投委会委员或外部委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引导基金公司研究同意后对违反管理办法、本细则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拟投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投资单- 16 -个项目的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20%,如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20%,需经子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等相关权力机关表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

26、出资人,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前款所称“钩回机制”系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

27、束后 4 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合伙协议- 17 -(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引导基金公司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引导基金公司未按

28、前款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应由引导基金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如项目出现影响引导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投委会。第 6 章 激励机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鼓励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注册在宝安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鼓励子基金将符合宝安产业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引入宝安。-

29、18 -第七章 考核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应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每年向投委会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投委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引导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区财政局和引导基金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教育教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