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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200 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山西省建设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3(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七)双方约
3、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 3 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 日内,应当
4、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4(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第十条第十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
5、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5 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 记 表山西省建设厅制6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地址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及主要概况总投资(万元)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监理企业合同编号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资质证号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法定代表人职 务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职 务职称联系电话外省入晋备案表编号监理费取费方式监理费金额监理工作内容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企业项 目经理联系电话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公章)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7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 况姓名职称 项目总监 总监资格证编号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职务职称专业注册证号拟进场时间身份证号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