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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会员管理、教育培训、人才交流、人力资源等工作,进一步推动行业人才建设指导工作,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设立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省评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
2、办理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三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措施;(二)研究和指导行业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 (三)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四)研究和指导行业人力资源工作;2(五)研究和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协作。第四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 7-21 人,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代表,省注协、省评协秘书处人员以及会计审计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担任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工作 8 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
3、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 (三)最近 5 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四)熟悉行业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第六条 会计审计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第七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省评协会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行业外委员亦可采取特邀特聘的方式,由会长商委员会后确定,聘期 1-3 年。 3第八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4、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 第九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二)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第十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人才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4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