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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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 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 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1.5 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建立 体系 制度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 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 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 容

3、,并符合企业实际。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4、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用 要求成立 组织 机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1.安

5、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 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应履行的职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明确

6、 职责 分工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六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

7、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通用 要求实施 全员 培训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

8、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 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9、人数 10 人以 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或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 关内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 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 资薪酬相挂钩。通用 要求落实 责任 考核应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双重预防体系考核结果予以奖惩。1山东省安全生

10、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4 条; 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 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11、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 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应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清单应覆盖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和工 艺操作,且与企业实际相符。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点确 定应

12、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清单应覆盖企 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施、部位、 场所、区域,且与企业实际相符。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2.1 条、第 6.2.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 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 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 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13、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 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 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 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4、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岗位人员针 对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逐个 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危险 源辨 识分 析危险源辨识应合理,现有管控措施应 辨识齐全,描述应具有针对性,设备 设施危险源辨识应重点考虑根源性危 险源。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6.3 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

15、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 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 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1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风险评价准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本单位 的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和本单位安全 生产方针、目标等方面的规定。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风险评价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应依据 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准则,判定级别应 基本合理。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17、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评价应依据通则、细则、实施指南规定进 行重大风险判定。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1 条、第 6.4 条;4.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 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18、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 3 项以上应为 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19、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 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 施等方面识别并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 有效性。现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 项风险,应提出建议或改进的控制措 施。控制措施应具体可操作并符合企 业实际。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至少包括措施的可行性和有 效性、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 是否产生新的风险、是否已选定最佳 解决方案等内容。风险 控制 措施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 制定控制措施,补充制定的措施应具 体可操作并符合企业实际,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20、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 第 6.5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 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 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21、万 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 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 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 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管控 实施应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企 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 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厂) 、部室(车间)、班组和

22、岗位级,也 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风险 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2 条、第 4.5 条、 第 6.6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1.一般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 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 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23、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应根据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和企业实 际,确定各风险点的管控责任部门和 管控责任人员。各风险点管控责任人应掌握所管控风 险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 的事故类型和管控措施。2.高危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 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 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4、 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应由 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按程序 评审,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发布。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管控 清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应符合细则、 实施指南的规定,涵盖确定的所有风 险点、辨识出的危险源、所在位置、 伴随风险大小、等

25、级、所需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6.7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 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 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 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 措

26、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1.一般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 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 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27、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风险 告知 警示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备设施、 作业活动及工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 险及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 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 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

28、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风险 分级 管控风险 告知 警示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 条、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2.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3.工贸行业较大危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 手册。1.有 1-2 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29、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 3-4 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 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3.有 5 处以上较大危险因

30、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说明: 1.上述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主要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 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细化

31、。 2.上述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均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处罚。对当事人违反同一项的多 个违法情形实施罚款时,不得重复计算罚款额,其罚款额不得高于该项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3.上述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表现,当事人存在 4 种以上情形或者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选择较高或 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自由裁量幅度上限。 应建立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清 单内的排查内容及标准应包含风险分 级管控清单中各风险点、危险源及控 制措施。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

32、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隐患 排查 治理隐患 排查 清单应建立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清 单内的排查项目及标准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地方 标准要求。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7.1 条; 2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隐患 排查 计划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 患排查的排查频次、排查要求、排查 范围、组织级

33、别及排查人员等。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隐患 排查 治理隐患 排查 实施应依据隐患排查清单,结合组织级别、 排查类型等排查内容,编制各类型隐 患排查标准(表),并严格对照排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 九条;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

34、在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 故隐患进行排查。隐患排查类型、周 期、实施主体等应符合通则、细则等 地方标准的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依据山东省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 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

35、定,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十条; 4.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4.2 条; 6.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完整记录(除隐瞒情况)或 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全的, 依据中华

36、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虚假或隐瞒情况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隐患整改前应制

37、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隐患 排查 治理一般 事故 隐患 治理应对自身排查出的隐患按期完成治理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7.4 条; 4.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 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8、擅自生产经营的,依 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隐患整改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 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 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39、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应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依据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发现 1 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并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 2 处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 3 处以上未 制定治理方案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隐患治理前应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全 措施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对重大事

40、故隐患进行治理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重大 事故 隐患 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 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1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

41、三项;3.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项;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7.4 条; 6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实施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监部门挂牌督办 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

42、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 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 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43、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 0.3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隐患 排查 治理事故 隐患 报告生产经营单

44、位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 全问题。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四 十二条第六项; 2.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 十五条第六项。1.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1 项的,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0.1 万元以上 0.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45、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2 项的,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0.3 万元以上 0.6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 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 3 项以上的,依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 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员处 0.6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查 类别检查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处置意见评审企业每年

46、应至少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适时、及时针对工艺、设备、人员 等重大变更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 价,更新风险信息与风险管控措施, 编制、更新风险管控清单。持续 改进更新应根据风险管控措施的变化情况或法 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清单, 并按清单编制排查表,及时实施隐患 排查。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9.2 条;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第 10.2 条; 3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说服教育。 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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