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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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认真贯彻国家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重点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贯彻“程序规范、职责明确、决策备案、方便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成立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

2、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公共安全项目以及涉密项目不实行网络评审。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第六条 省科技奖申报单位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系统”(以下简称奖励系统),按要求填写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扫描有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至有关推荐单位。同时,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推荐书(一式两份),并与有关附件合订成册形成纸质申报材料,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有关推荐单位。同时提供扫描附件一份。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按照省科技奖形式审查的基本要求,严格审查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各推荐单位在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上签

3、署推荐意见,并在纸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省奖励办,纸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送省奖励办。对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不符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第三章 形式审查与学科(专业)分组第八条 省奖励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推荐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第九条 省奖励办聘请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组,参与评审专家的遴选。第十条 咨询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学科(专业)分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省奖励办根据咨询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调

4、整,提出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参评项目清单,报省奖励办主任审定。第十一条 通过形式审查和分组的参评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第一第一节节 项项目目发发布布第十二条 每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分成若干评审单元,并对年度参评项目编写评审号,在奖励系统上发布。第二第二节节 专专家遴家遴选选第十三条 遴选原则:一是坚持随机分派的原则,评审专家由奖励系统根据参评项目学科(专业)情况自动分派;二是坚持回避原则,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三是坚持省内外专家相结合、产学研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发挥中青

5、年专家、省外专家和企业技术专家的作用。第十四条 遴选程序:1、奖励系统对每个参评项目从专家数据库中自动分派3 名评审专家作为项目主审。一般按学科代码表中最接近参评项目类别的四级学科开始选择,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可逐级上升学科类别进行选择。2、省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遴选原则对奖励系统自动分派的评审专家进行调整,提出学科(专业)评审组(单元)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省奖励办主任审核确定。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单元)评审专家经审核确定后,在奖励系统上发布。第三第三节节 专专家邀家邀请请第十六条 邀请函:省奖励办根据评审进度,通过奖励系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评审专家发出邀请函,并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

6、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送达。内容包括:评审时间段、评审项目数、确认回复时限、收取评审费的方式(银行卡号、帐号)和省奖励办人员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第十七条 确认函:有关评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确认函。在确认函中应明确收取评审费的方式。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未收到专家确认函且无法与该专家本人取得联系的,视同退回邀请。第十八条 专家调整。省奖励办根据确认函回复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奖励办主任审定,并记录备案。第十九条 评审通知。省奖励办通过奖励系统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专家发出评审通知,并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与专家联系确认送达。内

7、容包括:评审要求、参评项目清单、评审网址、评审组(单元)号、专家号、评审口令和省奖励办人员信息(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第四第四节节 专专家网家网络评审络评审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网上身份认证。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通知提供的评审网址、评审组(单元)号、专家号、评审口令登陆奖励系统。奖励系统应显示操作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相应权限、截至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一条 专家网络评审分为填写审查意见、打分和投票三个阶段进行。每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一般控制在四周内完成。第二十二条 填写审查意见阶段。专家根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审指标体系),认真审查参评项目,写出内容详尽的审查

8、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级按照要求填入指定区域。评审组(单元)内所有参评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级填写完毕后,省奖励办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级结果,选取有建议等级的项目进入打分阶段。第二十三条 打分阶段。评审组(单元)内的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参考各主审专家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建议等级,综合平衡后对参评项目打分。奖励系统自动汇总参评项目的得分和建议等级,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自动排序,然后进入投票阶段。第二十四条 投票阶段。省奖励办将参评项目的汇总结果和投票时间段在奖励系统上发布。评审组(单元)内的评审专家根据发布的项目打分情况、排列顺序、建议等级和投票限额对参评项目进行投票。奖励系统自动汇总

9、专家投票,统计每个项目的一、二、三等奖的得票率和评审等级,按一、二、三等奖顺序自动排序。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完成填写审查意见、打分和投票工作并确认不再修改后,提交评审结果。第五第五节节 会会议评审议评审第二十六条 专家网络评审结束后,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开局域网评审会议,对拟授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专家通过局域网进行投票,确定高等级项目。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公共安全项目以及涉密项目实行会议评审。第二十八条 省奖励办根据网络评审和评审会议结果,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拟授奖项目(

10、人选)进行汇总,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议。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聘请省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可通过局域网浏览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评审意见、打分、投票)、项目申报资料,听取省奖励办关于省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汇报,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拟授奖项目(人选)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要求在局域网上进行投票,省奖励办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拟授奖项目(人选),在省科技厅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

11、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公共安全项目以及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评审。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公共安全项目以及涉密项目,省奖励办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做评审说明,不提供项目名单和内容。第六章 奖励委员会评审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可通过局域网浏览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评审意见、打分、投票)、项目申报资料,听取省奖励办关于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的汇报,对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省科技奖励拟授奖项目(人选)进行审定。奖励委员会成员根据要求在局域网上进行投票,省奖励办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

12、提出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拟授奖项目(人选)。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公共安全项目以及涉密项目,省奖励办向奖励委员会成员做评审说明,不提供项目名单和内容。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奖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人选)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第七章 专家数据库管理第三十三条 专家数据库由省奖励办委托有关单位设立的专家数据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与维护,包括专家信息的导入、修改、更新和专家诚信考核等事项。第三十四条 专家的征集工作采用专家数据库管理中心负责、采用专家自荐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据省奖励办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的专家入选条件和操作程序,填写专家推荐表,所在单位盖章后送专家数据库管理中心,经过

13、筛选的专家名单经省奖励办主任审定后导入专家数据库。专家本人可以向专家数据库管理中心提出修改信息的申请,由主管人员汇总后不定期进行修改。第三十五条 专家诚信考核。专家诚信考核分为 A、B、C 三个等级。省奖励办应在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诚信考核,填写专家评价表,存档备案。专家诚信考核等级为 B 级以下的,省奖励办应及时了解核实,按下列规定处理:1、评审不认真、敷衍了事的,酌情在一至二年内暂停其评审资格; 2、评审中有严重的不公正行为或故意贬低及抬高项 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保密约定,造成泄漏国家秘密 或侵害申请人知识产权等后果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第八章 保密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网络评审中有可能影响其技术秘密保护的,应向省奖励办提出特别声明。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系统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妥善保管载有专家号和评审口令的电子邮件或其他提醒信息;审阅完毕或中途暂停审阅,应及时退出或关机;为方便审阅而下载的材料,审阅完毕后应立即删除。第三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情况、专家号和评审口令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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