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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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监督管理,明确分包工程管理程序,控制分包工程费用,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包工程是指:我公司施工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注:(1)超出资质承包规定范围;(2)不属于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3)建设单位指定;(4)由于工期紧无力量按期完成)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完成。第三条 分包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包,分包工程应优先使用本油田内部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负责对本公司内分包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结算检查监督。第二章 分包工程审批程序第五条

2、 凡需分包的工程由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公司质量技术监督部审查。申请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工程造价及概算,施工工期,分包原因,并附有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材料。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负责对上报的分包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及工程概算审查,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分包工程施工计划”。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负责分包单位的资质及相关资料的审查,作出分包单位资信能力评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反馈承包单位。第八条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工程施工计划”分包单位资信能力评价签定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第九条 凡未按程序审批的分包工程、没有分包单位资信能力评价的分包单位,企划部不予办理合同、财务部将不予决

3、算、其他部门不以办理相关业务,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分包工程施工企业的资格第十条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以下基本条件: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许可证;2.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生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预算人员;3.机械设备、仪器和流动资金;4.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及措施;5.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第十一条 凡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非法转包工程者,不履行分包工程合同内容,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解除分包工程合同。第四章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管

4、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应根据承包方的要求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及质量保证文件,经承包方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中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砖、砂、石、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焊接试件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有试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质量评定:1.分包工程质量评定由分包方提出申请,承包方、分包方项目负责资信能力评价签定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第九条 凡未按程序审批的分包工程、没有分包单位资信能力评价的分包单位,企划部不予办理合同、财务部将不予决算、其他部门不以办理相关业务,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5、 分包工程施工企业的资格第十条 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以下基本条件: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许可证;2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生产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预算人员;3机械设备、仪器和流动资金;4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及措施;5、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第十一条 凡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虚假或非法转包工程者,不履行分包工程合同内容,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解除分包工程合同。第六章 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开工前,分包方应根据承包方的要求编制施工技

6、术组织措施及质量保证文件,经承包方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中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砖、砂、石、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焊接试件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有试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质量评定:1.分包工程质量评定由分包方提出申请,承包方、分包方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验员初步检验。2.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分包方技术负责人、质量人员会同承包单位检查验收,否则分包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组织,分包方提交竣工资料,承包方、分包方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人员参加初验,最终竣工验收

7、由建设单位质、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组织验收。4.凡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的分包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方必须自觉接受承包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及技术指导,对达不到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工程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进行经济处罚或取消施工资格。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考核工作,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现场管理,跟踪检查纠正安全施工质量,坚决杜绝包而不管的现象。第十七条 公司质量技术监督部对分包工程的分项、分部、隐蔽工程、及工程使用材

8、料、 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第七章 分包工程的预(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油田建设工程,本油田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预(结)算执行本油田规定;本油田以外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预(结)算执行工程所在地现行规定;非油田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一律执行工程所在地现行规定。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按程序先由分包单位做出分包工程预(结)算,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签证工程量审查预(结)算,而后报质量技术监督部核准,凡未经核准的工程预(结)算,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结帐。第二十条 不论承包单位审查竣工结算,还是公司质量技术监督部核准竣工结算,现场施工人员、分公司主管领

9、导必须签字齐全,必要时进行现场工程量核准。第八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没有“分包工程施工计划”、分包单位没有进行资信能力评价,擅自分包工程(防洪抢险除外),或没有签定施工合同的分包工程结算,每项工程扣行政一把手年工资1000元。第二十二条 不了解对方资信;或与对方串通、躲避、欺骗主管部门审查,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信能力的单位,给我方造成经济、声誉损失的,除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外,每项工程扣行政一把手年工资2000元。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把关不严、跟踪检查失去控制,致使分包单位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或对质量技术监督部及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不积极组织整改,给我方造成声誉损失的,每项扣负责该工程的分公司经理2000元、项目经理(即安装队长)1000 元。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承包方是指直接承揽发包方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分包方是指承揽承包方部分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 凡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并附带赔偿由以上事件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局、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订。第二十七条 分包工程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制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部负责解释。单位的建设、扩建改造、维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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