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厅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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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班玛县林业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基本情况班玛县林业局于 2011 年 5 月从原班玛县农牧和林业局单设出来,下设行政单位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公安局、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设事业单位为、县林业站、县种苗站、县森林病虫害防疫站、莲花林场、天然林保护办公室、集体林改办公室。二、主要职责班玛县林业局经县政府于 2011 年 5 月从原农牧和林业局分离单设,是班玛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和指示

2、,拟订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1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

3、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4、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2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县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5、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

6、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3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7、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

8、4 项)1、林木采伐、运输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 号 1998.4.29)第 32 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国务院令第 278 号 2000.1.29)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2、在林区加工经营木材许可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1.29)第 34 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明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 367 号)第三十三条

9、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4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

10、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5(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

11、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3)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五条

12、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行政处罚(共 70 项)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13、3 号 1998.4.29)第 39 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6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6.4.1)第 34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中,盗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木的,加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

14、明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 号 1998.4.29)第 42 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 号 1998.4.29)第 43 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1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擅自开垦林地、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 号 1998.4.29)第 44 条 7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青海省实施办法(1996.4.1)第

16、35 条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 13 倍的树木;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 3 元的罚款;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收缴绿化费,并处以应缴绿化费 1 倍的罚款;无证或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3050的罚款。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1.29)第 40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17、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 35 条 无证经营、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6.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1.29)第 41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18、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倍至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7.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1.29)第 44 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19、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 10%至 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 1 倍至 3 倍的罚款。98.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1

20、.29)第 45 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9.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 10 号令 1996.10.14)第 24 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10.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23 条 有下列

21、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10并处 1000 元

22、以下罚款。1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2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12.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依据:中华

23、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42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11(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13.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少量林木、

24、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14.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13-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2012.10.26)第 49 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拘留、罚款。15.阻碍森

25、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16.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处罚17.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15-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2012.10.26)第 5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12阻碍人民警察依法

26、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18.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51 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19.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52 条有下列行为

27、之一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20.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28、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 2012.10.26)第 5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2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

29、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2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23.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21-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 67 号2012.10.26)第 6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14(四)被依法执行管

30、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24.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25.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26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24-26)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5.13)第 18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31、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15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7

3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28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29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27-29)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 号 1989.12.18)第 22 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1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0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依据:森林病虫害

33、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6 号 1989.12 18)第 23 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 5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3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1994.10.9)第 36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16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

34、000 元以下的罚款。32.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167 号1994.10.9) 第 35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33.伪造林木

35、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部令第 13 号 1997.6 .15)第 20 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 30000 元。3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 号1997.1.1)第 23 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

36、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1735.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处罚依据:青海省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 16 号 1994.12.29)第 22 条 对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国家重保护的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标本和采集工具,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所采集野生植物价款十倍以下的罚款。36.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2013.1.31)第 40 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

37、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13 号2013.1.31)第 42 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38.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2004.8.2

38、8)第 59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18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40.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39-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9、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2004.8.28)第 60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41.经营的种子没有包装、标签

40、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192004.8.28)第 62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

41、规定备案的。42.违反法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2004.8.28)第 65 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2004.8.28)第 66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42、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44.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 26 号 2013 年修正2004.8.28)第 67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20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45.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 13 号 1997.6.15)第 19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43、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46.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 2003.1.20)第 60 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

44、权处以非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47.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 2003.1.20)第 62 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21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48.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45、 (主席令第 55 号 2002.1.1)第38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9.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 55 号 2002.1.1)第 39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50.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

46、地沙化加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主席令第 55 号 2002.1.1) 第40 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1.防沙治沙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 55 号 2002.1.1)第 41条 违反本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29 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

47、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2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2.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设施的处罚53.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处罚54.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处罚55.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处罚(52-55)依据:青海省绿化条例(2010.5.27)第 42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拒不履行绿化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或缴纳绿化费,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应缴纳绿化费 1 倍的罚款;(二)移动或毁坏封育标志及

48、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三)在封育区、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的,每次每羊单位处以 3 元的罚款;(四)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50 元罚款;(五)虚报造林面积、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骗取造林经费和国家补助粮款的,除追缴所得金额和补助粮外,并处以骗取经费和补助粮的 13 倍罚款。5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 2009.1.1)第 48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23由县级以

49、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5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 2009.1.1)第 49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 2009.1.1)第 50 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3000 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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