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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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仁寿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负责民政 统计工作;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优抚政策,拟订全县优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 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 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拟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 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 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

2、、指导救灾捐赠。(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 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和 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七)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八)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范性 文件;负责全县村(社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 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 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 展民主选举、

3、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 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十)指导全县婚姻和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 构管理工作,查处婚姻登记和收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十一)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 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 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 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县公安、国土资源 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负责救助管理站、福利院安全监

4、督 管理工作,配合各乡镇做好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职责边界(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县民政局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定 期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协 调有关部门,对长期滞留人员进行分类安置;指导县救助站积极开展主 动救助工作,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标 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县财政局认真落实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经费,完善部门预算,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 行;按县救助站用款计划及时支付救治费用及康复费用和对代养、

5、寄养 在福利院、养老院人员的费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 安置等经费保障工作;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 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学”机制, 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县公安局加强城乡区域尤其是 繁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 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 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定点医院 救治,同时出具处警单。巡查中发现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 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同时出具处警单; 加强受助

6、人员户籍、身份查询和信息采集,以及流浪未成年人的 DNA 采 集等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协助县救助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县发展和 改革局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施条件;县 司法局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 技能培训,对年满 16 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和职业培训补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急救中心应及时出车,医院要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及时收治;坚持 “托底线,救急难”原

7、则,急救阶段按病情妥善救治,努力降低医疗及 各种费用,康复阶段配合民政部门严格控制和把关,保障救助对象得到 基本诊疗和用药;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 工作;确定县本级危重病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定点救治 医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并规范定点医院的各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发现流 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街头流浪乞 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 “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 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

8、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二)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建设、财政、 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 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 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按财政规 定安排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购、分配、管理、收 回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住房维修养护和收回重租等工作;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县地税局落实税 费减免政策。对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

9、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 置住房,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县国土资源 局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 设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 纳标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租 金标准,测算公布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回 购等价格。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措 施。 (三)弃婴救助管理。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 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 理

10、,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儿童福利事业 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县司法局指导职能部门开展多种形 式的弃婴保护法治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 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 的救治工作;县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 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 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 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

11、件的 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县公 安局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并 投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 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 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 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 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 复人员医疗保

12、障政策;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 展职业技能培训。 (五)非法使用童工监管。县民政局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根据相关部门 意见,依法撤销其登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禁止使用童工 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拒 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依法吊销 其营业执照。 (六)殡葬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加强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强化殡葬 执法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阻碍殡葬执法行为和非法运尸车辆;县国 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乱埋乱葬和乱占用土地的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负 责加强对殡

13、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并将 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殡葬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所需经费投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殡葬行为进 行查处;县林业局负责对自建墓地和殡葬服务机构的滥占林地的行为进 行监督和查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太平间监管,禁止 在太平间从事治丧活动,及时与殡仪馆等正规殡葬服务机构联系办好遗 体交接,防止遗体回流农村,进行“二次装棺”;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 责查处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的殡葬活动;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 量技术监督局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 设备和丧葬迷信用品的行

14、为。(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对贫困 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 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查 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护 送和治疗后送返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行为实施紧急处置;对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备案,并 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纳入特殊人群管理;会同卫生等部门4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控工作;县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和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

15、医疗处置;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分 级管理和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定期将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信息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已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八)动物疫病防控。县民政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 疫区群众救济工作;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组织重大动 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对水生野生 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 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 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

16、监测;县工商行政管理 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 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县商务局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所需的生活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清理 违法弃置在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 域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表 2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17、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 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 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18、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36225316序号2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 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 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19、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

20、组织现 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建设或者不准予建设的决定。 不予建设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6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

21、目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责任主体社会福利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 设立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准予设立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22、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8236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责任主体社会福利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场地使用 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

23、任: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 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 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

24、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362282368行政处罚类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25、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社

26、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 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 体印章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社会团 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侵占、 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国

27、家 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动的,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对社会 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对侵占、私分、挪用社9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28、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2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10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30、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 不

31、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

32、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民办非企业

33、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1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34、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5316序号 10权力类

35、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处罚,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 超出许可范围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福利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 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 批准书擅自执业的,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对社 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 范围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6、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 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2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37、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36228236序号11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 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社会福利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38、,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 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

39、律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8236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

40、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13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 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动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为及管理办法等情形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福利股责任事项1.

41、立案责任:发现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为及管理办法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2、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律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43、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3622823614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

44、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36225316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

45、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

46、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28-3622531615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处罚责任主体社会事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

47、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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