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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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值得参考借鉴!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 个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而形成的一定的动作方式或智力活动方式。指掌握并能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指技术、能力。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推进全国职

2、业院校技能大赛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大赛规范、公平、优质、高效、廉洁,办成世界水平赛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教育部发起并牵头,联合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公益性、全国性职业院校师生综合技能竞赛活动。大赛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大赛是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检验教学成果、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有效延伸。大赛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在校师生,基本覆盖

3、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是对接产业需求、反映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水平的师生技能赛事。 第三条大赛秉持育人为本理念。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推动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局面形成,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 第四条大赛力求办出教育特色、社会影响、世界水平。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合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理念和标准,对标世界先进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推动合作办赛、开放办赛,打造富有创意、影响深远的技能大赛。 第五条大赛建立

4、学校、省级、国家三级竞赛体系。国赛选手须来自省赛,形成校有比赛,省有竞赛,国有大赛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体系。大赛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两个组别。大赛实行赛区制,比赛相对集中举办。 第六条大赛着重考核选手的综合素质和手脑并用能力。内容设计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的过程、任务与要求,重点考查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应变能力、工作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大赛经费多渠道筹措。大赛经费来自各级政府为举办大赛投入的财政资金、比赛项目(简称赛项)承办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大赛设立全国职

5、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是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由联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组委会任期一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做好大赛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3.审定赛事规划; 4.审定设赛范围及实施方案; 5.发布年度赛事公告; 6.审定年度赛项承办地、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 7.指导开展大赛; 8.审定发布大赛最终成绩; 9.确定大赛的奖惩问责; 10.需要决策的大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大赛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组委会日常事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

6、人教育司,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简称大赛执委会)。大赛执委会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赛事组织与管理并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由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代表、赛区执委会主任、赛项专家组长等组成。大赛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执委会任期与大赛组委会一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大赛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赛事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 2.组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制订赛事规划; 3

7、.制订赛区方案; 4.组织赛项申报和遴选,制订赛项目录; 5.组织赛项规程和赛题编制; 6.审定赛项组织机构,审核赛项执委会、专家、裁判、监督仲裁人员资格及确定具体人员; 7.负责部本资金和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的使用并按规定做好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8.统筹大赛同期活动; 9.监督各赛区汇总比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10.聘请法律顾问,对赛事规则、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1.开展大赛研究,组织相关培训; 12.做好大赛年度总结工作; 13.承办大赛组委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大赛执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管理。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

8、发展中心。办公室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第十四条大赛执委会设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和具体赛项补助经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供执委会决策参考。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经费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大赛执委会一致。 第十五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每年对大赛组委会、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重新核实、更新、确定一次,结果与年度大赛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六条赛区由申报遴选制和协商制产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政府授权根据自身条件、承办意愿、产业发展和职业院校综合实力,向大赛执委会提出赛区承办申请,执委会组织遴选,由执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秘书处审批

9、。大赛赛区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七条赛区设组织委员会(简称赛区组委会)。赛区组委会是各赛区赛事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赛区承办赛项的各项工作及经费使用。赛区组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承办地分管教育的副省级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赛区设执行委员会(简称赛区执委会)。赛区执委会在赛区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赛区的具体赛事组织。赛区执委会设主任1名。 第十九条赛区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申办承诺,组织协调本赛区承办赛项的筹备工作; 2.组织遴选承办校和合作企业,将结果报大赛执委会备案; 3.协调赛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落实赛场、赛务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4

10、.按规定负责本赛区承办赛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赛项经费收支审计; 5.负责宣传方案设计; 6.做好本赛区的比赛资料汇总工作; 7.落实大赛执委会及赛区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各赛项设赛项执委会。赛项执委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赛项所在赛区执委会的协调和指导。各赛项组织机构须经大赛执委会核准后成立。执委会成员包括行指委、教指委、承办校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赛项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全面负责本赛项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2.编制赛项经费预(决)算,监督赛项预算执行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3.向大赛执委会推荐赛项专家工作组成员、裁判和监督仲裁人员

11、; 4.赛项展示体验和宣传工作; 5.统筹赛事安全保障工作; 6.统筹实施赛项资源转化工作; 7.做好赛项年度总结; 8.落实大赛执委会及赛区执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赛项专家工作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赛项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赛题设计、赛场设计、赛事咨询、竞赛成绩分析和技术点评、资源转化、裁判人员培训等竞赛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赛项由赛区执委会选择条件适宜的城市和职业院校单独承办或校企联办。鼓励场馆模式集中办赛,允许特殊赛项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办赛。承办地需提供经费、场馆支持和安全保障等。赛项承办院校在赛区执委会和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项的具体实施和

12、运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赛项承办院校遴选原则是: 1.由各赛区对申请承办赛项的院校择优遴选; 2.院校优势专业及当地优势产业与赛项内容相关度高; 3.同一院校同一届大赛承办赛项原则上不超过2个,首次承办比赛的院校当届大赛承办赛项不超过1个; 4.同一院校承办同一赛项原则上连续不超过2届,优先考虑承办院校第二年对同一赛项的承办申请; 5.拥有至少一次承办省级(含)及以上技能大赛的经历,且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赛项承办院校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赛项技术方案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2.配合赛项执委会做好比赛的组织、接待工作; 3.配合赛区执委会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 4.维持

13、赛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和相关保密工作; 5.参与赛项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执行赛项预算支出; 6.比赛过程文件存档和赛后资料上报等。 第二十六条赛项合作企业遴选原则和职责是: 1.合作企业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满足意向承办赛项技术方案要求; 2.同一合作企业参与申请承办的年度赛项不超过2项; 3.同一合作企业申办同一赛项联合申请承办的学校不超过2所; 4.合作企业应履行合同承诺,保证赛前捐赠资金到账,捐赠设施设备到位,技术服务支持及时; 5.合作企业应配合赛区执委会做好赛事工作; 6.合作企业重视职业教育、资信状况良好、社会声誉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赛项设置 第二十七条每5年制

14、定一次大赛执行规划,规划赛项设置方向和大赛发展重点。制订赛项目录。大赛年度赛项以大赛执行规划为依据,每年遴选确定一次。 第二十八条赛项设置须对应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对接产业需求、行业标准和企业主流技术水平。大赛赛项分为常规赛项和行业特色赛项两类。中职组赛项和高职组赛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常规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全国布点较多、产业行业需求较大、比赛内容成熟、比赛用设备相对稳定、适当兼顾专业大类平衡的赛项;行业特色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对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起重要支持作用,行业特色突出、全国布点较少,由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核准委托行业设计实施,大赛统一管理的赛项。 第三十条中职赛项设计突出岗位

15、针对性;高职赛项设计注重考查选手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与水平及团队合作能力,除岗位针对性极强的专业外,不做单一技能测试。比赛形式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 第三十一条赛项立项申报单位主要包括: 1.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 3.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 4.其他全国性的职业教育学术组织; 5.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赛项设置遴选基本流程: 1.大赛执委会发布赛项设置征集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3.大赛执委会对申报赛项开展材料有效性核定,完善赛项目录,组织赛项初审、专家评议,形成拟设年度赛项建议; 4.大赛组委会核准

16、确定年度赛项; 5.大赛执委会组织遴选赛区,协商确定赛区赛项; 6.赛区执委会组织征集和遴选承办院校、合作企业,形成年度赛项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建议名单报大赛执委会; 7.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核准确定年度赛项承办省份、承办院校和合作企业。 第四章参赛规则与奖项设置 第三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别组队参加中、高职组的比赛,适当控制参赛规模,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组队参加中职组比赛。对涉及国家战略需求、新兴产业、人才紧缺专业、民族民间非遗传承等需要,且参赛规模不足10队的赛项,可适当放宽参赛队数。团体赛原则上不跨校组队。团体赛和个人赛参赛选手可根据需要配备指导教师。 第三十四条参赛选手条件。原则上学生技能

17、比赛的中职选手应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本科层次选手应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学生参加中职组比赛,四、五年级学生参加高职组比赛。鼓励高职大龄学生、国际学生、符合条件的国际选手参赛。往届大赛获得过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参加同一项目相同组别的比赛。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赛项接纳社会公众观摩体验,促进全社会崇尚和学习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大赛坚持公益性。任何组织不得以竞赛名义营利,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参赛费用,禁止命题专家以辅导培训名义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费用,禁止企业以支持办赛名义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大赛奖励办法。向参赛选手

18、,比赛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控制在10%、20%、30%;面向大赛参与对象,包括专家、裁判员、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获奖选手(个人赛)或参赛队(团体赛)指导教师等颁发写实性证书。涉及专业布点数过少的行业特色赛项的设奖比例由大赛执委会根据常规赛项相应情况适当核减。各赛区和赛项不得以技能大赛名义另外设奖。大赛不进行省级单位或学校总成绩排名。 第三十七条大赛采取赛区申办制。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区按照自愿原则向执委会提出申请,执委会组织遴选,由执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秘书处审批,大赛组委会每年向开幕式(或闭幕式)所在赛

19、区组委会授赛区旗,年度赛事结束后交还回大赛执委会。 第五章宣传与资源转化 第三十八条大赛设官方网站,并通过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提升大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大赛坚持加强与其他国际及区域性师生技能比赛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促进相互了解,探索合作方式;及时借鉴国(境)外先进成熟赛事的标准、规范、经验;完善邀请国(境)外学校组队参赛的机制。 第四十条大赛坚持资源转化与赛项筹办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将竞赛内容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大赛成果在专业教学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规范廉洁办赛 第四十一条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公开遴选承办地、承办校和合作企业,公开遴聘专

20、家、裁判。赛前公开赛项规程、赛(样)题或题库、比赛时间、比赛方式、比赛规则、比赛环境、技术规范、技术平台、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 第四十二条大赛坚持规范赛项设备与设施管理,规范赛项规程编制,规范专家和裁判管理,规范赛题管理。实施赛项监督仲裁制度。 第四十三条大赛结束后公示和公开发布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接受实名书面形式投诉或异议反映,接受有具体事实的匿名投诉。大赛组委会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赛事过程中,经查证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大赛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组织的责任,并给予相应惩戒。 第四十四条大赛坚持规范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强大赛

21、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捐赠、拨付、使用及审计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大赛纪律。坚持廉洁办赛、节约办赛,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用餐、住宿、交通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六项禁令和中纪委九个严禁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大赛执委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公布大赛有关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则、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大赛经费管理办法。各赛区、赛项均要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针对实施中新发现的问题适时作出补充说明或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启动和组织,修订内容须经组委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八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等教师教育教学比赛,依照本章程总体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教育部等37部门印发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教职成函20XX4号)同时废止。第15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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