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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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 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设施、 措施,达到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标准。(3)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或在开工验收以及投入用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工作面不准开工或投入使用。(4)加强综合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防尘工作有效进行。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处理,不得损坏或不用。凡发现防尘设施无故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或在各项检查中造成失误时,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停工处理。(5)各进回风大巷、运输转载点、煤仓溜煤口和各采掘面的防尘雾化装置通风队必须纳入检修项目,必须保证完好,灵敏可靠,喷雾压力及雾化程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使用。(6)防尘设施的安装、拆除、维修和回收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7)生产技术、 通风安全、 机电等职能部门应经常对矿井综合防尘设备、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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