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

上传人:阿宝 文档编号:1871528 上传时间:2019-10-30 格式:WPS 页数:12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wps(1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根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要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之规定。现特制定

2、如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1、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责的科室1.1职责:通风科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移送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并存入 职业卫生档案 妥善保存.为作业场所有害因素防护措施的管理提供依据。1.2有害因素监测的工作规程和技术要求1.2.1职业卫生监测对采样的要求1.2.1.1、所采样品要有代表性。1.2.1.2、所采样品要稳定,防上损害和变质。1.2.1.3、所采样品不能受到污染。1.2.1.4、 所采样品要足量,应根据检验

3、方法的需要事先计算好。1.2.2、职业卫生监测点的选择原则1.2.2.1、 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触粉尘及毒物的地点,尽可能靠近工人,但不能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直接飞入收集器内。1.2.2.2、选择的监测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有毒、粉尘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且将此作为重点监测点。1.2.2.3、监测点上设置的收集器应设在工人的呼吸带。一般情况下,距地面1.5m 特殊作业条件下、 以作业人员实际呼吸带高度为准。1.2.2.4、 在评价防毒投施或措施时,监测点应根据设施或措施的情形设置。一般应设在作业点,以观察设施或措施实施后,作业人同呼吸带的有毒、粉尘

4、物质浓度的改变。1.2.2.5、 接触有害物质地点与不产生区未隔离时,应在不产生有害物区域设置监测。1.2.3、职业卫生监测设置监测点数的原则1.2.3.1、生产车间及场所按工艺工程、不同操作岗位和工序设点,几有待测毒物逸散的,分别设置1 个监测点。1.2.3.2、车间或作业场所内有 1-3台同类生产设备,设1 个监测点;4-10台设2 个监测点;10 台以上设至少设 3 个监测点。1.2.3.3、 管道化、 自动化生产区吸料口、 取样和出料口投监测点外,其它可能逸散有害的作业也应设监测点。1.2.3.4、工人移动作业时,可按经常移动的长度,10m以下设一个监测点;10m 以上设 2 个监测点

5、。或可将采样器架于移动设备上,跟随作业人员移动。1.2.3.5、 仪表控制室和作业人员休息室内一般设一个监测点。1.2.4职业卫生监测对采样时间的要求1.2.4.1、 如果生产过程是连续的,有害物质均匀不断地逸散到车间空气中,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保持稳定不变,这种情况下,采样可以在任何时候。1.2.4.2、 如果生产过程是间断的或有害物质的逸散是断断续续的,应根据有害物质浓度的变化规律,在正常生产时进行采样。1.2.4.3、 一般情况下,采样应在生产过程处于正常和稳定时进行。1.2.4.4、 为了评价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可在使用卫生防护措施的前后,分别采样,以观察有害物质浓度的变化情况。1.2.

6、4.5、 在不同季节里,由于温度、 湿度、 风速、 风向等气象条件不同,车间通风条件不同。因此,在不同季节里,特别是冬夏两季,应分别进行采样。1.2.5、采样前的准备1.2.5.1、对使用的监测仪器进行调试,充电.1.2.5.2、 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及采样的时间及相关的操作要求。1.2.6、监测数据的整理报告按照规定格式表格将监测数据如实填写上去,上报职业卫生办公室存档.形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台1.3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根椐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煤尘,矽尘,噪声、甲烷气体、一氧化碳。1.4、 监测的周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

7、危害因素的监测为日常监测。1.5、 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监测结果由专人登记整理,交付职业卫生办公室存档,并同时将检测结果报告负责职业卫生防护管理的主管领导。对于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2、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2.1、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委托:进行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时要查验其资质证书。2.2、监测评价情况2.2.1、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在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

8、的监测与评价。2.2.2、 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改造前后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2.2.3、 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2.3、 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将监测结果交负职业卫生办公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永久保存。作为职业病病人诊断的主要依据之一。2.4、 监测结果要向劳动者公布。3、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3.1、 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如超过国家标准的,要及时将结果汇报到负责职业病管理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并及时呈报给职业病领导组

9、。并查找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原因。分别做出如处理决定。3.1.1、 首先从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原因。并对人为因素造成危害因素超标的情况予以纠正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1.2、 从生产工艺、 生产设备、 操作条件、 通风除尘设施查找原因,在对防护投施进行改进后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直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1.3、 如经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进行整治后,在现有的实际情况下还不能达到很好防护效果。就要根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原则要求采用如下措施:预防、 减弱、 隔离、连锁、警告,且加强个人的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处理办法。3.1.4、 经过一系列防护措施还不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可以提请单位领导做出限产、或停产的决定。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4.1、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4.2、 公司要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且保障监测经费的投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规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